提交与审核程序
提交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向实际居住地社区提出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个人向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承担责任,同时签署授权书,授权收入审核部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调查收入及财产状况。
初审: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人均年收入等基本状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符合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登记备案。在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或者社区居委会公示,公示期限为 5 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在 5 个工作日内,将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审核: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委托县民政局对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人均年收入和家庭财产总额等状况进行复审,签署复审意见。县民政局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材料转送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核准: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县民政局上报的复审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 5 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登记为保障对象。
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审或审核部门应退回其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 20 日内,向原初审、复审或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原初审、复审或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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