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办?
本县公共租赁住房按户籍、收入、住房等划分为A类和B类保障对象:
(一)公共租赁住房A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成员具有本县资源镇常住非农业户口,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县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为A类保障家庭户;按照梯度保障原则,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除特别规定外,原则上优先分配给A类保障对象居住。
(二)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是指除A类保障对象以外,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常住户口或在本县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县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2倍以内(含2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和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A类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县资源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资源镇常住非农业户口3年以上(含3年);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县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三)家庭自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且未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公共租赁住房A类保障对象为单身申请的,年龄应在30岁(含30岁)以上。
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县居民户籍或在本县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
(二)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县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2倍(含2倍);
(三)家庭自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且未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为单身申请的,年龄应在25岁(含25岁)以上;
(五)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四款规定条件外,申请人需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已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
(六)非资源镇城镇户口(含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四款规定条件外,申请人应在本县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3年以上,并取得居住证明;与本县用人单位累计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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