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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曾昭义、伍世田等546名交通违法行为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被资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查获且被告知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以上546名违法行为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经调查,以上546名违法行为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规定,现拟对以上546名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对以上546名违法行为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详见附件),及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违法行为人如果需要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在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桂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提出书面申请。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权利。本公告期限为七日,公告期限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附件:拟作出行政处罚交通违法人员明细表
资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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