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中峰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2年08月01日 |
| 标 题:中峰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峰镇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中峰政发〔2022〕10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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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委会,镇直各单位:
为巩固完善自建房排查和鉴定工作,严防发生自建房倒塌重大事故,现将《中峰镇自建房安全整治“百日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峰镇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一、总体要求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时间为6月至9月,根据7月19日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暨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求按照“快”“准”“严”“实”的总体要求深入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现在“百日行动”时间已过半,要倒排工期,落实既定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加快推进“百日行动”。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共同发力的良好格局,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任务范围
对全镇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全覆盖排查、全方位风险管控,有力有序推进分类整治。
(一)重点区域。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周边、集贸市场等重点区域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
(二)重点场所。用于宾馆饭店、民宿、农家乐、教育培训、养老和儿童福利、影院、酒吧、网吧、洗浴、棋牌室、文旅、医疗卫生、体育健身、宗教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性自建房。
(三)重点房屋。三层及以上或涉及十人以上,用于出租(含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经营(含没有营业执照的)、生产加工的自建房,以及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含内部破坏承重墙等情形)、擅自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等违规改扩建的自建房。
(四)重点问题。手续不健全建房、违法改扩建、违规改变使用功能、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以及年久失修失管仍用于生产经营等问题。
三、行动步骤和内容
(一)摸清底数,建立好自建房安全整治台账。2022年7月2日前,开展全镇自建房摸底,明确基本情况、建设情况、管理情况、排查情况等内容。贯彻会议精神,加强对所辖区域的指导和督促,要求各行政村持续推进其他自建房的排查整治,对经营性自建房查缺补漏,不漏一房一栋排查录入。7月底基本完成自建房的录入,8月中旬完成国家下达的图斑排查任务,并要求各乡行政村规范自建房安全排查台账资料,分类建立台账,实施销号管理,严防缺失或不规范台账、录入系统出现大量错漏等情况。
(二)落实主体责任,加快完成房屋安全鉴定。按照《资源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压实产权人(或使用人)、相关成员单位的职责和责任。其他成员行业部门要加大参与排查力度,加强统筹协调。2022年7月31日前,配合县住建局,成立自建房技术保障组,加强与自治区、桂林市选派技术专家的协同合作,共同开展初步鉴定等工作。对全镇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全覆盖的初步安全鉴定,确保不漏一房一栋。特别是对系统中已录入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要认真复核,再次确定安全隐患的程度;对违法违规改扩建、改变结构和使用功能等判定技术难度高、基层干部难以发现问题的经营性自建房,要详细核查技术资料,入户核实房屋构造,从严判定;对初步安全鉴定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要及时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选择具有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安全性鉴定;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立即采取管控措施。防止基层干部对自建房归集表的专业表述不清,对疑似存在风险的房屋判断不准确,隐患发现工作未落到实处。8月中旬前,由县政府或房屋产权人选择专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三)严格实施风险管控。持续发力,深入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由县住建局、市场监督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牵头,对经鉴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联合行政村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立即停止经营,搬离人员,封闭处置,该拆除的拆除;由县市场监督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等经营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下发停业通知书、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限制其经营行为。对经鉴定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但危险程度不高、不存在倒塌风险、不危及公共安全的,由乡镇会同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等经营行业主管部门与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等制定管控措施,通过限制使用、限期整治、加强防护等措施管控风险,完成整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前,乡镇应落实专人加强巡查检查,确保风险管控到位。
(四)分类实施整治。2022年9月30日前,对经鉴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由乡镇与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制定“一楼一策”整治方案,明确责任人、整治措施、完成时限等内容,并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要建立销号制度,完成整治一栋、销号一栋。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的重点是紧紧盯住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查立改、快查快改。特别是对使用自建房开办的幼儿园、中小学校、托管机构以及学校周边使用自建房开办的旅馆、酒店、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教育、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紧紧抓住暑假这一黄金时间,抓紧做好摸排梳理,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积极配合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暂时停止其经营活动,待整治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积极指导产权人或使用人恢复经营。经营性自建房在9月30日完成全部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其他自建房在2023年6月前完成初步安全隐患初判,2025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五)强化工作保障。为顺利开展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根据两个“百日行动”会议精神,与县人民政府积极协商安排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费。如开展专业房屋安全鉴定经费、组建技术保障组经费、推进城乡自建房的录入排查工作经费。行业部门要积极参与排查,涉及部门职责要落实。自建房各部门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因地制宜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引导群众积极主动配合,群防群治,在8月底前完成经营性自建房的整治工作。严控源头,遏制增量“四无”自建房,从源头上加强对自建房的建设管理,加大自建房违法违规建设和审批行为排查力度,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审批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不断提升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六)恢复经营。根据县人民政府验收和恢复经营的工作程序及审议规则,组织自建房技术保障组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开展验收工作,通过公示公告、会议纪要、通知书等方式,明确整改合格恢复经营的自建房名单并告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整治内容多、难度大、对公共安全影响较大的经营性自建房,必要时可在整治后再次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百日行动”是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阶段,各行政村、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重视程度,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统筹调度和督促指导,高标准、高质量完成“百日行动”任务。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行政村、各部门要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共同发力的良好格局。要建立定期协商机制,对“百日行动”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要建立联动机制,注重各步骤之间 的衔接,环环相扣扎实推进,避免工作脱节。
(三)加强指导督促。成立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围绕部门安全责任落实、排查整治工作推进、问题隐患台账清单建立等内容,适时开展实地指导。进一步强化督导“回头看”工作,按照“谁联系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地区、人员密集场所、易致群死群伤地区,采用“四不两直”暗访方式,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并于7月底前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对进展缓慢、推诿扯皮、工作不实的行政村、部门,将在通报提醒的基础上,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对“百日行动”期间发生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对安全整治落实不力的自建房,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格实施处罚。
(四)加大宣传力度,坚持实事求是。一些村屯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的知晓度、参与度不高,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浓厚氛围没有形成,群众对自建房安全还没有强烈深刻的认知,组织人员对信息归集平台的录入信息成果持续开展审核复查,提高质量。各行政村、各部门在推进“百日行动”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要坚决管控,该停业的停业,不能搞变通、搞虚假管控;对安全隐患不大、影响较小的,要实事求是做好管控,具备继续经营条件的可继续经营,着力维护我镇良好的营商环境,为稳就业做好服务保障。
附件:中峰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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