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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资源县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0年03月12日
标  题:【已失效】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源县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资政规〔2020〕1号发布日期:2020年03月13日

【已失效】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源县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03-13 11:05     来源:资源县人民政府     作者:资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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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中央、自治区、桂林市驻资源县各有关单位:

经资源县十六届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资源县征地拆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资源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资源县征地拆迁实施办法

为依法推进资源县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370号)、《桂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2012〕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地补偿范围及原则

(一)凡在县域内工程设计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建筑物和其他各种设施、坟墓都必须依法征收或拆迁。

(二)工程征地、拆迁必须贯彻“既要做到合法合理,又要坚持奉献”的原则,在资源县项目工程规划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三)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准确、科学地划分地类和房屋结构,认真核实面积,严格执行补偿范围和标准。

1.按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地、拆迁的各项补偿工作必须依法办理,按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对在征地期间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者未办理法定建设审批手续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一律不予补偿,情节严重者,还要予以处罚。

4.对租用他人承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出租方按租用时的地类领取补偿款,增值部分由现租用者领取。

5.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原则上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偿费归农村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发放给原承包人员个人;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青苗所有者所有。

被征地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未能调整其它质量和数量相当土地给被承包人员继续承包经营的,原则上可将全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支付给原承包人员。

(四)公用道路、人行道、码头、农田水利、人畜饮水等公共设施,原则上不予补偿,由项目业主按原用途、原规模、原标准给予恢复重建。

(五)河床、滩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属国家所有,其土地不予补偿。

(六)征地补偿费的管理,需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二、征地、拆迁类别和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集体一般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偿费按资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详见附件1。

2.征收集体未利用地(荒草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集体一般农用地的0.2倍予以补偿。

3.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集体一般农用地的0.4倍予以补偿。

4.使用国有农用地的,按照征用当地同类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0.7倍予以补偿。

5.资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见附件1。

(二)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9。

(三)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资源县各区片临时用地补偿标准见附件2,按实际使用年限补偿,使用完后需恢复为原地类,除按实际使用年限给予青苗补偿外,再给予2造青苗补偿费作为土地质量损耗恢复费。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被确定为养老保险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参保办法按《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桂林市国土资源局桂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桂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市人社政规〔2018〕1号)执行。

(五)房屋拆迁安置、奖励及补偿办法

1.被拆迁户的拆迁安置,要贯彻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安置的原则,一般不准占用耕地,尽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坡荒地。

房屋拆迁安置仅针对住宅类房屋安置,安置方式采用集中安置、零星安置和货币补偿三种方式。需要安置的,原宅基地面积减去新安置宅基地面积后,超出部分宅基地按本办法水田类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需新建房屋的,其新建房选址由本人负责。符合集中安置条件的,按集中安置办理。集中安置原则上安置户数在5户以上。

对零星安置的农村房屋,应符合新农村建设规划要求,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由被拆迁人在自家承包地或者置换他人的承包地上选择安置地建房安置。每户安置宅基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50平方米。需零星安置回建的,安置地由县征地拆迁机构按相关规定补偿,开挖费用由征地拆迁机构负责。

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安置地建房或者不需安置的,即选择货币补偿,给予每户补偿费5万元。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搬)迁的,每户给予相应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者周转房,安置补偿费按每户每月500元的标准,原地安置、同地段安置以及异地安置房屋为高层住宅楼(8层及以上),临时安置期限为24个月;异地安置房屋为7层及以下的,临时安置期限为18个月。

被拆迁人在合同签订后,房屋拆迁时,一次性支付拆迁费,待全部拆完并腾出土地后再一次性补偿安置费和奖励费。

以上所述的房屋安置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政策,如涉及拆迁户已有新宅基地的,一律采取货币补偿,不再安排宅基地。

2.奖励

①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1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的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的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4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的搬迁奖励。

②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1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5%的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0%的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4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面积的5%的搬迁奖励。

3.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0—12。

4.凡被拆迁的房屋,重新安置建房的,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手续时,只能收取工本费,耕地占用税按规定交纳。安置重建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可按同等面积抵扣办理新建房手续时应交县住建部门的各种费用,超过面积部分,县住建部门按最低标准收取费用。

按时拆迁的房屋,被拆迁的房屋材料归被拆迁单位或私人所有。超过时间未拆除的,依法申请强制拆除,被拆迁房屋材料用于支付拆除开支。

5.已开挖基本成型但未建房的宅基地,不安排安置地,但可适当给予开挖费。

(六)坟墓补偿标准及奖励办法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3。坟墓由坟墓管理人员自行迁移,在征地预公告发布生效之日起1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迁走的给予相应补偿标准10%的奖励;在征地预公告发布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迁走的给予相应补偿标准5%的奖励;超出以上时间迁出的不予奖励。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充分发动群众。各有关乡(镇)、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利用各种方式广泛宣传和动员沿线群众积极支持工程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加强领导,积极统筹协调。征地拆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坚持属地管理、乡(镇)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解决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到不推诿、不上交、不激化矛盾,稳步推进各项征拆工作。

(三)严格掌握政策和工作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丈量和清点征迁物,并按规定程序建立完善的档案。

(四)有关部门要对因项目建设受到影响和损坏的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及时提出修复意见,配合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拆迁机构与建设和施工单位协商,尽快组织修复,确保沿线群众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五)项目建设用地报批,由项目业主提出用地申请,县自然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按审核权限负责呈报办理相关手续。

(六)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按法定程序解决,但争议或诉讼期间不得影响征地拆迁和施工,补偿费暂不发放,等争议或诉讼处理完毕后再按有关规定发放。

(七)对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阻挠征地拆迁和项目施工等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拆迁机构会同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有关乡(镇)等相关部门与被征地拆迁单位或个人依照国家、自治区、市、县有关规定协调处理或制定补充办法。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详见下方文件下载)

   1.资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2.资源县各区片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3.短期农作物类青苗补偿费标准

   4.林(苗)木类青苗补偿费标准(含砍伐费或苗木移栽费)

   5.果树类青苗补偿费标准

   6.零星果树单株青苗补偿标准

   7.零星林(苗)木补偿费标准(含砍伐费或移栽费)

   8.绿化树、风景树类补偿费标准(含砍伐费或移栽费)

   9.木本球状类补偿标准

   10.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表一、表二)

   11.附着物补偿标准

   12.拆迁房屋的丈量的面积计算方法

   13.坟墓迁移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