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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资源县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2年04月28日
标  题: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资政发〔2022〕3号发布日期:2022年04月28日

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2022-04-28 16:25     来源:资源县人民政府     作者:资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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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中央、自治区、桂林市驻资源县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债务风险,彻底解决当前部分项目存在的“前期工作滞后”“未批先建”“开而不工”“资金等项目”等问题,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的性质与范畴

(一)政府投资定义

政府投资,是指在资源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二)政府投资原则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县人民政府积极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严禁使用政府投资资金以任何形式建设楼堂馆所,严禁假借企业投资形式变相建设楼堂馆所。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政府投资应当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对政府债务率超出警戒水平、“三保”保障存在缺口或拖欠政府债券本息的,严格遵循“非必要不建设”原则。

县人民政府对政府投资资金采取预算约束,严禁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严禁超出本级财政承受能力安排项目,严禁为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在未落实配套资金的情况下超出本级财政承受能力申报项目。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政府投资资金主管单位在下达投资计划或预算(拨款)时明确资金安排方式,财政主管部门按照不同的资金安排方式完善资金拨付相关工作机制。

(三)政府投资方式

政府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排他性条件。

全县依托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等建立项目库,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管理。

县发改局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县财政局作为政府投资资金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资金管理职责。县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酝酿、决策、项目资金报批(资金来源)、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预算评审、招投标、施工、施工过程监管、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决算到投入使用等建设程序,坚决杜绝“先上马后找钱”“先建设后报批”“边建设边变更”“小招标大决算”等乱象。政府投资项目在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项目规划选址、项目用地预审及批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手续不齐全的项目或没有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立项的项目一律不予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具体流程按《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及自治区、市相关文件执行。

(一)规范项目审批程序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依法依规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五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1.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政府投资投向;

2.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

3.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用地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未落实用地、资金渠道的项目不予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4.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

5.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项目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项目审批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可就项目建设必要性、投资规模与建设标准的合理性、项目资金及用地等主要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增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对未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的,项目审批部门应作出不予批准初步设计的决定,对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存在缺陷的,项目审批部门应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情形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简化审批程序:

1.经上级部门批准的相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已明确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可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2.对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总投资不超过400 万元)、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实施方案形式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应达到初步设计编制深度;

3.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实施方案形式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应达到初步设计编制深度。项目审批部门应通过建立绿色通道、部门集中会商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4.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简化报批范围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规范国有企业投资决策

政府采取投资补助方式、贷款贴息方式投资的项目,应以企业投资项目为主。项目单位在完成核准或备案程序后,应当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政府投资资金主管单位审核,政府投资资金主管单位要重点审核资金安排是否符合政府投资导向。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加强指导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聚焦主业发展,剥离政府融资职能,自主进行投资决策,自负盈亏,不得脱离实际盲目举债,不得投资收益不能覆盖融资成本的项目,政府不承担兜底或者偿还债务责任。

(四)规范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县发改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和项目储备情况,建立制定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工作机制,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

县财政局会同投资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提出政府年度投资资金安排渠道、额度,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编入年度预算。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项目代码、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方式等事项。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2.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的,已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办理项目核准、备案和其他相关手续;

3.政府投资资金主管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规范项目资金下达预算(拨款)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县本级预算相衔接,县财政局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下达预算(拨款)。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与预算(拨款)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相关规定报县人民政府办理调整手续。

县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分类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三、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及建设内容的变更程序

(一)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及建设内容变更的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投资概算和变更项目建设内容。

(二)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及建设内容变更的程序

因国家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项目发生变更,需要调整项目资金预算的,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1.增加工程造价超过合同价3%以内的(不含3%),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2.增加工程造价超过合同价3%以上(含3%)、7%以内的(不含7%),由建设单位组织财政、发改、纪委监委等部门商议确定;

3.增加工程造价超过合同价7%以上(含7%)、10%以内的(不含10%),由建设单位组织财政、发改、纪委监委等部门商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

4.项目建设竣工前,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项目审批部门原则上先商审计机关或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审批部门批准因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由县人民政府界定违规责任主体、审定超出部分资金筹措方案、明确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处理意见,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再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进行概算调整。

5.项目实质竣工后,不再调整原审批批准文件及已核定的投资概算。

6.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建设单位组织财政、发改、住建、纪委监委、施工单位等相关部门根据当时市场行情协商商定变更工程价格。同时,建设单位组织原设计单位根据联合部门现场核实签证内容和协商研定的变更价格编制增加工程量的预算或变更建设内容的设计方案,分别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或原审核设计方案公司进行审核。

7.经批准增加的工程造价在项目决算时计入工程总造价,未经批准增加的工程造价一律不计入工程总造价。

四、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环节的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事宜开展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并对勘察文件、设计方案、监理职责、施工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严禁勘察、设计单位采取拆分、漏项等方式故意压低概算。严禁施工单位串通监理单位合谋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导致工程项目存在质量隐患等现象。

(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监管

县住建、财政等行业主管单位要强化行业监管力度,加强对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和监理等行业的行政监管,提高行业自律性,对围标串标、违规转包、违规开标、违规评标、监理失职、行贿受贿等违法失信行为信息,报送至国家、自治区、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五、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等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服务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管理或政府小额定点采购管理。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投标的一律采用公开招投标,不得利用划分标段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投标。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方式招投标,因项目特殊需要采取EPC方式招投标的,必须先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逐步实施。

任何领导干部不得干扰或参与工程建设,对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严肃问责处理。同时,为维护我县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秩序,由项目建设单位班子集体在符合条件的招投标代理机构中采取随机抽签方式确定项目公开招投标代理机构。确定招投标代理机构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代理机构签订廉政建设承诺书,明确廉政建设准则。

建设单位或代理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得特意设定排他性要求。招标文件要经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项目建设单位、住建、自然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把关,确认无误后方可挂网公示。

所有项目都要向县纪委监委报备,县纪委监委要对招投标代理机构选择、项目招标文件审核、招投标开标、合同签订、施工等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六、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现场管理

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发包程序后,由部门法律顾问审核把关,并及时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项目中标公司的建设施工员、预算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监理员、材料见证员等“七大员”全部实行持证上岗、人证一致。项目建设单位每周对“七大员”在岗情况进行检查,项目中标公司总部实行建设质量月督查制度和总部分管负责同志季度督查制度。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跟踪监管,督促项目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必须按照项目前期审核批复内容及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要求,依法组织项目建设实施,并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杜绝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内容和增加工程预算;杜绝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开工建设;杜绝中标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杜绝施工合同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单位不一致;杜绝项目没签订合同先开工建设或竣工后再签订合同等现象发生。

(二)鼓励实施项目全过程管理,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清查梳理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督促中标单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建设。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鼓励人员少且实施项目经验缺乏的项目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项目全过程管理。另外,县财政局、发改局每年年底对历年实施的程序不完善、管理不到位、进度不理想、设计概算超规定等问题项目进行一次梳理,形成专题报告报县人民政府研究。

七、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必须按以下程序落实,不得通过第三方借资或者由施工单位垫资、借资建设。

(一)提前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规范建设项目库管理

各乡镇、各部门在当年度11月底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编制项目计划时要准确拟定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渠道,报县发改局和财政局汇总。县发改和财政部门根据各部门和各乡镇上报计划,组织县住建、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项目是否涉及生态红线、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水源地保护、文物等敏感性因素进行排查、会审。列出项目存在问题清单,同时将成熟项目纳入建设项目库。

(二)严格把关包装、申报项目

各乡镇、各部门当年向上级申报的项目必须经县财政和发改局会审,报政府同意后方可上报;当年启动实施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中选择,没有在项目库的项目或临时增加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的,一律不得启动实施。

(三)统筹整合项目建设资金和专项切块资金

上级下达的项目建设资金和专项切块资金,财政局在收到资金文件后两个工作日内告知县政府办、发改局、项目主管单位。资金直接到项目的,由分管副县长向县长报告后,审批实施;没有直接到项目的,由县财政和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分配方案报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县财政局方可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实施主体单位。

(四)规范县本级财政资金项目的实施

县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由分管副县长组织相关单位研究确定使用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实施。乡镇和部门通过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项目,实行逐级审批制:

1.投资规模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项目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会研究决定;

2.投资规模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后实施;

3.投资规模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报政府县长审批后实施;

4.投资规模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5.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还需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6.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实施,也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变相缩小规模逃避审批;

7.未进入项目库也未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或未按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实施;

8.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增新建设项目以及上级明确规定需要县级配套的项目,一律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

9.凡是乡镇或部门自主决策实施的项目,资金一律由乡镇或部门自行解决,县财政一律不予安排资金。

(五)科学合理安排项目结转结余资金

项目资金结转结余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财政存量资金管理规定执行。乡镇自筹资金安排的项目,结余资金由乡镇收回统筹安排使用;县主管部门安排实施的项目,结余资金由县财政统一清理收回,报县政府批准后统筹安排使用,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调整用于新的项目。超过两年以上的项目结转资金,视同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原项目资金安排渠道清理收回,报县政府批准后统筹安排使用。每年1月,县财政、发改局对上年度资金到位但项目未启动建设的项目进行清查,并将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研究。

八、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部门职责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与建设。

县发改部门负责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前期策划、项目库管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批、项目建设管理监督考核等相关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统筹与拨付、政府采购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项目预结算审核、重大和较大工程变更造价审查、项目财务活动监督管理、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负责统筹城乡功能规划布局,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科学合理布置,及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工程建设规划、建设用地审批等手续。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提前介入项目选址,依法安排建设用地,及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县林业、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和权限,对拟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及时办理进行林地使用可行性论证、环评、用水等手续,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加快开工建设。

县审计部门对依法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监督和管理。

九、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县纪委监委、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要对项目酝酿、立项、招投标、合同签订、开工建设、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决算等各个环节进行跟踪督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重点强化资金使用效益评估和项目质量监管,依法规范项目建设行为。建设单位在项目决策、招投标、财务管理、工程造价、预算和决算、投资绩效等方面存在重大决策失误,管理混乱造成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乱纪的问题,由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对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附件:1.项目审批(建议书、可研、初设及概算)流程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新增建设用地办理规程

   3.财政评审流程

   4.小额定点采购流程

   5.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流程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流程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流程

                               资源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项目审批(建议书、可研、初设及概算)流程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流程

(一)项目单位提交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文件;

(二)项目单位提交项目建议书文本;

(三)项目单位登录“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http://zxsp.fgw.gxzf.gov.cn/)”,录入并提交项目;

(四)审批窗口受理,符合审批规定的,完成审批并出具批复。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流程

(一)项目单位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二)项目单位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三)项目单位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四)项目单位提供项目规划选址及用地预审文件;

(五)如需地方配套,项目单位提供项目资金承诺函;

(六)项目单位登录“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http://zxsp.fgw.gxzf.gov.cn/)”,录入并提交项目;

(七)审批窗口受理,符合审批规定的,完成审批并出具批复。

三、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流程

(一)项目单位提交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申请文件;

(二)项目单位提交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

(三)项目单位提供初步设计及概算专家评审意见;

(四)项目单位登录“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http://zxsp.fgw.gxzf.gov.cn/)”,录入并提交项目;

(五)审批窗口受理,符合审批规定的,完成审批并出具批复。

县发改局审批窗口联系电话:0773-8966096。

附件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新增建设用地办理规程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规程

(一)建设项目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前,应组织县发改、林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项目选址进行实地踏勘,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审查通过后,编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材料。

(二)接收报件和受理,自然资源部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资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

(三)自然资源部门内部审查批准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审批权限在市、自治区的,按规定出具初审意见后,申请人报市、自治区审批。

(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审查内容和材料。

二、审查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供地的范围。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三)用地规模是否符合规定的土地使用标准。

(四)建设项目选址是否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范围、其他专属保护区以及河流、湖 泊、水库、湿地、铁路、公路等禁止或限制区域。

(五)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占永久用基本农田。

(六)建设项目选址区域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

(七)建设项目选址是否与林地重叠,与林地重叠的,是否取得林业部门的意见。

三、申报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正式文 件),报告主要内容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 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9号)附件2进行编写。

(二)项目建设依据(审批类的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制建设项目或核准制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备案制的项目提供备案批准文件)。根据《关于用地预审有关情况的函》(桂国土资函〔2017〕79号)文规定,建设项目需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信息生成项目代码并公示信息后方可办理用地预审。

(三)规划图纸(加盖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标注项目用地位置范围的国家2000坐标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同时提供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明项目拟选址用地的位置和范围的国家 2000坐标系城乡规划图,城乡规划图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图、详细规划图等相关图纸。

(四)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

(五)项目用地范围土地地类分类表。

(六)项目功能分区用地统计表。

(七)林业、生态环境部门选址反馈意见。

(八)项目涉及违法用地的,需提交处置违法用地的证明材料或用地报批前处置违法用地的承诺。

(九)建设用地涉及生态红线区、漓江风景名胜区、林地、水源保护区、河流、湖泊、水库、湿地、铁路、公路等禁止或限制区域的等区域的,需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

(十)养老、旅游、教育、殡葬、体育、卫生、加油(加气)站、油库等项目,应核验是否列入行业专项规划或计划,未列入的,应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

(十一)涉及加油(加气)站、油库、烟花爆竹等存在安全问题的,需征求消防、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十二)其他相关材料(行业相关标准、相关规划)。

(十三)项目无国家用地标准或标准无法直接判断的,需提交总平面布置图:面状工程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总平面布置图或备案后的总平面布置图,线性工程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的线路走向图。

(十四)相关技术论证报告及专家组审查意见。用地预审权限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非跨设区市建设项目,属于下列情形的,应提交合并编制的用地预审与选址踏勘论证报告:

1.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

2.项目用地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条件且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在论证意见中单独专列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明确调整和补划的规模(含水田面积)、图斑数量、平均质量等别和空间位置等];

3.需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的情况[能源、交通、水利、通讯、农业、民生保障等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拟选址的位置与现行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暂不一致或未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4.需开展用地踏勘论证的情况[一是符合条件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或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占用耕地70公顷以上的项目;二是项目用地全部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外占地面积达到20公顷以上且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的项目(不含水库类)];

5.需开展节地评价的情况[国家和我区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用地选址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外(部分在规划区内、部分在规划区外的项目,按规划区内项目办理)且用地总面积达到10公顷以上的项目]。

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窗口联系电话:0773-8966213。

附件3

财政评审流程

一、工程预算项目送审

1.建设单位确定项目资金文件,确认好项目金额。

2.需要县级配套资金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到县人民政府,由县领导批复后送审。

3.所有送审项目都应编制正规项目预算书及施工图设计(电子版、纸质版各一份)。

4.建设单位需填写《工程项目预算评审审批表》。

5.评审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预算评审意见及报告。

二、工程结算项目送审

1.建设单位将工程相关的全套资料(工程预算评审报告书、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施工图设计、竣工图设计、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单、工程签证单、工程验收单等)报送到财政局评审中心。

2.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填报工程结算报审表及结算项目承诺书。

3.工程项目的结算送审价不能超过合同价的10%。

4.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较大变更,在发生时由建设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县人民政府召集相关单位实地勘察后召开协调会,提出处理意见,形成会议纪要。

5.评审中心在规定的时间里出具结算评审意见及报告。

县财政局评审中心联系电话:0773-4368936。

附件4

小额定点采购流程

一、采购人申请采购计划;

二、相关股室审核;

三、采购办审核;

四、局分管领导审核;

五、县分管领导审核;

六、采购计划备案完成;

七、采购人创建联系单(下单);

八、采购单位审核联系单;

九、供应商接受联系单并创建合同后提交采购人确认;

十、采购人确认合同;

十一、采购人上传线下盖章合同扫描件及其他附件;

十二、合同备案完成;

十三、履约验收。

县财政局采购办联系电话:0773-4315648。


附件5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流程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二、确定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四、编制、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五、采取资格预审的,按有关规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六、发售招标文件;

七、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踏勘;

八、应投标人需要,澄清招标文件有关问题;

九、招标文件的编制与提交

十、核验诚信信息、开标;

十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二、评标;

十三、公示中标候选人;

十四、定标、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十五、发送中标通知书、锁诚信卡、返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十六、办理、提交担保,签署合同;

十七、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流程

发包人提供直接发包公示及先关材料,由市综合监督站招投标监督科人员查验下列材料:

1.项目在发改部门备案的文件、土地批准文件、项目规划批准文件、审图公司审图意见书。

2.拟发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资料。

以上资料完成查验后,直接发包公示由招投标监督科在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免费公示。

县住建局招标站联系电话:0773-4368900。


附件6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当行核实,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收件,当场受理;

三、部门办理人员对申请作出审查;

四、部门领导作出是否同意许可决定;

五、窗口工作人员制作证书或决定文件;

六、发放证书或决定文件。

县住建局审批窗口联系电话:0773-8966092。

附件7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流程

竣工验收应设立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竣工验收委员会(组)设主任委员(组长)一名,由组织验收部门人员担任;副主任委员(副组长)一至三名;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组)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得参加验收委员会(组)。

(一)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向组织验收的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及竣工验收资料;

(二)竣工验收资料符合要求的,组织验收的部门应抓紧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会议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等;

(三)组织验收的部门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和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四)通过验收的,由组织验收的部门下达竣工验收鉴定书;

(五)有遗留问题需要进行整改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按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