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资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年12月25日 |
| 标 题:资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源县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资政办发〔2025〕10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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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中央、自治区、桂林市驻资源县各有关单位:
《资源县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做好2024年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4〕16号)等文件要求,资源县结合县域村庄发展实际,积极推进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全覆盖工作,制定了《资源县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本规定严格遵循《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4〕196号)要求,作为城镇开发边界外未编制村庄规划地区开展空间规划管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已编制村庄规划并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地区,按照批准的村庄规划执行。
在制定本规定的过程中,资源县广泛征集了社会公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专家学者的宝贵意见。同时,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力求内容简洁明了、实用可行,充分匹配本县乡村发展的实际需求。
随着乡村建设实践的持续深入拓展,受政策调整、产业升级、村民需求变化等因素影响,本规定在施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与现实需求不完全契合的情况。因此,资源县将建立动态完善机制,定期梳理总结实践经验,根据本县乡村发展的新趋势、新需求,及时对规定进行修订和更新,保持规定的时效性和实用性,为资源县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工作提供更加科学、有效的指导。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村庄概况
第三章 管控要求
第一节 底线管控
第二节 用地布局
第三节 建设控制
第四节 其他管控指引
第四章 重点地块图则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六章 附则
附 录
附录A 名词解释
附录B 村庄建设用地指标分解规则
附录C 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名录
附录D 乡村地区重点地块图则样图
附录E 资源县村庄建设用地指标分解表
附录F 资源县村庄分类、历史文化名村及传统村落一览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本规定作为城镇开发边界外未编制村庄规划地区的空间规划管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指导乡村地区村民住房、基础与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乡村产业等项目建设,统筹安排村庄建设用地规模。
第二条 制定依据
本规定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文件等为依据(详见附录C)。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县域内城镇开发边界外,经评估无需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现行村庄规划经评估无法满足当前规划管理需要的村庄、需要编制但村庄规划尚未覆盖的村庄。已编制村庄规划的区域,应优先执行法定村庄规划;对规划未明确管控要求的内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县域内的国有林场等特殊区域,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依据本规定核发规划许可。
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建设项目,可依据本规定核发规划许可,具体包括:村民住宅建设项目、乡村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乡村产业发展项目、其他符合乡村发展需求的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办理。
本规定实施后,对需精细化管控的项目地块,可另行编制乡村地区重点地块图则(详见附录D),细化明确项目的地块位置、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场泊位、建筑退让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控制指标,作为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
列入乡村振兴规划、计划或项目库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储运、粪污处理、公共厕所等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项目,村内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农村给排水、供电、供气、通讯、文化体育等小型(项目用地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但露天篮球场不受此面积限制)零星公用公服设施,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满足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规定要求,确保安全利用的前提下,免于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二章 村庄概况
第四条 村庄分类
资源县因地处资江源头而得名,东面、南面、西南面分别与全州县、兴安县、龙胜各族自治县毗邻,西面、北面分别与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新宁县交界,距桂林市区98公里。
乡(镇)分布情况:资源县下辖资源镇、中峰镇、梅溪镇3个镇,以及瓜里乡、车田苗族乡、两水苗族乡、河口瑶族乡4个乡。其中资源镇为县政府驻地,位于县域中心位置,中峰镇位于县城东南部,梅溪镇位于东北部,瓜里乡位于西北部,车田苗族乡、两水苗族乡、河口瑶族乡位于西南部山区。
资源县对外交通以高速公路为主,资兴高速公路是核心通道,连接湖南洞口至新宁高速和兴安至桂林高速,极大提升了资源县往桂林市区及湖南方向的交通便捷性,资源县地处湘桂交界,拥有G241国道等省际公路,可直达湖南武冈、邵阳、新宁等地,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对外公路网络。
资源县水系呈放射状分布,以猫儿山为分水岭,向四周辐射。资江向北流,五排河向南流,形成“一县两水系”的独特格局,全县水资源丰富,年降水量充沛。
资源县共有7个乡(镇),其中76个行政村(含社区、林场)。根据已经批复实施的《资源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对全县75个行政村(不含林场)划分为城郊融合类、集聚提升类、特色保护类、暂不分类四种类型(详见附录F),对不同类型的乡村提供相应的引导策略。
城郊融合类村庄共有11个。聚焦解决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及空间品质等方面的问题,着力推动实现质的提升,促进城乡要素流通,加快交通对接、基础设施共建、公共服务共享,增强村庄吸引人口和产业的能力,保障“集聚”和“提升”的合理用地需求,实施城郊空间品质一体化管控。
集聚提升类村庄共有44个。适度鼓励人口集聚,重点发展农业、工贸、休闲服务等产业,按照较大规模的中心村标准进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高标准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提升,增强村庄吸引人口和产业的能力,保障“集聚”和“提升”的合理用地需求。
特色保护类村庄共有14个。统筹保护、利用与发展的关系,努力保持村庄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切实保护村庄的传统选址、格局、风貌以及自然和田园景观,全面保护文物古迹、民族特色、传统文化、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提出特色文化资源利用策略与机制,在守牢历史文化保护底线的基础上,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丰富的优势高质量发展乡村旅游和特色产业,统筹保障其合理用地需求。
暂不分类村庄共有6个。依托良好的种植基础,按照乡村振兴生态宜居的要求,通过垃圾专项治理、农村污水处理、农村厕所革命、生态环境保护等措施,提升村容村貌。应加强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探索产业发展新路径,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实现村庄发展和用地集约的平衡。
第三章 管控要求
第一节 底线管控
第五条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守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到2035年,全县耕地保护目标不低于17.30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5.93万亩,集中分布在县域中部,主要分布在梅溪镇、车田苗族乡、两水苗族乡等乡(镇)。
严格耕地用途管制。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占用一般耕地。交通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尽量优化选线,不占或少占耕地。
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不得以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等理由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地类属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第六条 生态保护红线
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到2035年,全县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721.23平方千米,主要分布在中峰镇、瓜里乡、两水苗族乡等。乡村建设应严格遵守《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严禁擅自改变生态保护红线内土地用途。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管控规则应依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一)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严禁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2.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
3.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
4.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
5.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
6.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
7.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或海域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上述勘查开采活动,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
8.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
9.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
规划实施期间,国家、自治区对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二)自然保护地及其相关管控要求
国家层面批复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后,资源县自然保护地包括广西银竹老山资源冷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广西猫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资源部分)、八角寨国家森林公园、资源国家地质公园,面积合计44655.59公顷。其中广西银竹老山资源冷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4331.41公顷,广西猫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6158.15公顷,八角寨国家森林公园面积约26835.65公顷,资源国家地质公园面积约7330.38公顷。
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三)生态保护红线内居民住宅建设相关要求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确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的,应符合《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的要求,并确保不突破所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单元现有建设用地规模。其中,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县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作为用地报批、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的依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以桂林市为单位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通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海洋局联合审查后按规定办理用地报批手续,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按季度报请出具认定意见。
第七条 村庄建设边界
严格控制全县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到2035年,全县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建设用地(203图斑)面积2839.17公顷。
落实《资源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分解下达各乡(镇)的村庄建设用地指标,结合已编制(含在编)村庄规划及行政村发展需求,合理确定和分解下达各行政村村庄建设用地(203图斑)(详见附录E)。
严格控制村庄建设边界面积。以现状村庄建设用地(203图斑)为基础,引导乡村建设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农村宅基地、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布局在村庄建设边界内,经依法依规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为应对资源县未来乡村发展的不确定性,增强规划实施弹性,县级层面统筹预留153.3822公顷的村庄建设用地指标〔暂不分解至各乡(镇)〕。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各乡(镇)村庄建设用地指标已使用完,因村民住宅建设、农村公共公益设施建设、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项目建设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按规定使用预留指标,并严格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将指标落实到具体地块,同步更新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县自然资源局将对指标使用情况实施全过程台账管理和动态监管,确保指标使用规范有序、精准高效。
第八条 其他底线红线
依据《资源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落实历史文化保护线、洪涝风险控制线、河湖管理岸线、地质灾害风险控制线、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区等其他控制线的相应管控要求,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节 用地布局
第九条 村庄建设用地布局通用要求
(一)选址原则
村民住宅、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乡村产业等用地布局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
1.应选址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的地段。
2.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新增村庄建设用地应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村周边的丘陵坡地或其他未利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
(二)禁止建设区域
村民住宅、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农村基础与公用设施用地、乡村产业等项目建设不得在下列地点或地段选址:
1.山体滑坡、泥石流、危岩、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或次生灾害隐患易发地段、洪涝灾害危险地段。
2.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河湖管理范围线内不得建设的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天然林、天然水源林区域、20年一遇洪水位线以下区域。
3.可能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区域。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或危房边。
5.输油、输气管道上,高压供电走廊下。
6.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建(构)筑物的其他区域。
(三)特殊区域建设要求
原住居民住宅及必要生产生活设施确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的,应符合《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规定。文化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内的住宅及必要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应符合传统风貌保护要求,新建、改建房屋需经县文广体旅局审批。
第十条 村民住房
除通用要求外,村民住宅选址布局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遵循“集聚发展、适度留白”“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引导集聚、预留空间,优先在村庄建设边界内选址,鼓励通过盘活闲置宅基地实现住房建设需求。
(二)严格控制利用山体切坡作为建设选址用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标准及相关要求后方可作为选址用地。
(三)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要求,引导在村庄建设边界内选址、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当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给村集体。
(四)符合上位及相关规划对住宅建设选址的管控要求。
(五)新建、改建村庄需要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置换土地的,应当经相关村庄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因置换土地造成被置换土地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六)村民住房建设负面清单
村民住房建设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等政策文件要求,坚决遏制违规建房行为。农村建房负面清单如下: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第十一条 乡村公共服务设施
除通用要求外,公共服务设施选址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鼓励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空间,综合行政管理、治理服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功能复合设置,选址宜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方便村民使用。
(二)农村小学选址应符合现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的规定,幼儿园选址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的规定,需满足下表要求:
表1 小学、幼儿园其他选址要求一览表
|
序号 |
选址一般要求 |
小学 |
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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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符合所在辖区内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的总体要求,在规定的区域内选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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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应选址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阳光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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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必须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的区域等不安全地带,避开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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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应避免学生就读时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 |
● |
● |
|
5 |
必须与铁路、高速公路、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应避开主要交通干道、建筑的阴影区等。 |
● |
● |
|
6 |
不应与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公安看守所、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等喧闹脏乱、不利于学龄儿童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 |
● |
● |
|
7 |
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安全的场所毗邻;不应与通信发生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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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不得建在高层建筑内。4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3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应设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应有防护设施。 |
● | |
|
9 |
宜设在集镇或毗邻乡村中小学,应避开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及水面等不良环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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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代表需遵循该项选址要求。 | |||
(三)村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落实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等上位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对公共服务设施布置要求。公共服务设施宜依托行政村集中居民点或自然村组,综合考虑乡村居民常用交通方式,配置满足就近使用需求的服务要素,并注重相邻村庄之间服务要素的错位配置和共享使用,鼓励有条件的村村之间、村镇之间、村城之间共享公共服务设施,以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乡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实现生产生活设施的便利化。
第十二条 乡村基础与公用设施
除通用要求外,乡村基础与公用设施选址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道路用地选址需符合上位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优先选择交通和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区域;严格控制破坏生态环境的选址,避免占用水体、山体等生态敏感区域;选址应避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不良的地段,如断层带、软土、湿地等,以减少施工风险;选址应便于城市电力线路、给排水管道、燃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的引入和连接;对于涉及文化遗产保护的道路项目,应遵循相关保护规定,避免破坏古遗址、古墓葬等不可移动文物;鼓励利用现有道路资源进行升级或重建,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和环境保护水平。
(二)村内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选址应集约用地,尽量避免拆迁,减少占地,并尽可能利用荒地和公共用地进行建设。选址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应满足水源保护区划定的要求。选址应位于居住区的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村庄水系下游,并靠近受纳水体或农田灌溉区。选址宜选择在交通、运输及供水供电较为方便的地段,不宜靠近民房、学校、医院等敏感建筑,也不宜设置在低洼易涝区。
(三)村庄应充分利用天然水体作为消防水源,并因地制宜地建设消防取水设施。若利用天然水体困难,应结合村庄配水管网安排消防用水或设置消防水池。村庄应按规范设置消防通道,主要建筑物和公共场所应设置消防设施。
(四)充电站宜接近供电电源端,并便于供电电源线路的进出,宜采用两回线路供电。公共充电站应选择在进出车便利的场所,宜选择在城乡次干道路旁,且充电站进出口宜与城乡次干道路相连。充电桩不宜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充电桩宜设在停车场内。
(五)给水设施水源点选址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水源保护条例的要求,不应破坏场地与周边原有水系的关系。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不得修建厕所、化粪池和渗水坑。若有此类设施,应距水源取水口500米以上,且应对现有公共设施进行污水防渗处理。
(六)垃圾收集点位置应固定,方便村民投放,并便于垃圾清运。
(七)乡村其他公用设施的选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 乡村产业用地
除通用要求外,乡村产业用地布局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乡村产业严禁生产或制造危险化学品及其相关产物。乡村产业必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和《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要求。
(二)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宜在产业园区内布局;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宜在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布局。
(三)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在行政村村庄建设边界内。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的农产品初加工、休闲观光旅游必需的配套设施,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
(四)乡村汽车加油加气站宜靠近公路布局,不宜选在公路交叉路口附近。汽车加油加气站的选址应符合有关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用户使用方便的地点。
(五)乡村产业项目可适当考虑用地兼容性。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地类型、控制性高度、乡村风貌、基础设施和用途管制要求、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民俗体验、文化创意等乡村产业。鼓励乡村产业用地与其他用地功能合理布局,实现用地兼容。
(六)乡村产业项目原则上应为直接服务于乡村振兴和农村生产生活的项目,并符合村庄所在的乡(镇)主体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规划,不得违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
(七)设施农业用地。设施农业用地选址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总体安排,优先使用荒山荒坡,河湖岸线管理范围之外的滩涂、坑塘水面及农村闲置建设用地等非耕地或低效土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敏感区域,严格控制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一般耕地的,应在年度内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八)矿业用地。采矿项目选址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总体安排,优先利用存量采矿用地或复垦修复腾退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原则上不新增采矿用地,确需零星布局的应纳入规划扩展倍数统筹核算。禁止占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的区域,仅允许开展法律规定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勘查开采活动。非战略性矿产新设矿业权原则上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确需占用且能确保不造成损毁的除外);战略性矿产选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相关规定管理,露天开采占用须报国务院审批,井下开采配套地面设施需符合国家规定用地标准。已设矿业权与永久基本农田空间重叠的,允许在原许可范围内办理延续、变更登记;申请扩大勘查开采范围或将开采矿种由战略性矿产变更为非战略性矿产的,重叠部分按新设矿业权要求执行。
(九)产业准入正面清单
1.农副产品加工与制造
允许布局农副食品加工业、木材加工及木制品业、手工艺美术品制造等乡村工业,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或复垦修复腾退区域,鼓励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开发。
2.涉农物流仓储与商业服务
支持建设储存农(林牧渔)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物流仓储用地;允许设置农(林牧渔)产品直销点、电商服务站等商业用地,鼓励在村庄规划兼容性条款内复合利用(兼容比例≤30%)。
3.乡村旅游配套设施
可为农村休闲观光旅游(含共享农庄)配套餐饮、民宿、旅游咨询中心、非遗展示馆、停车场等设施用地,地下空间允许开发停车及仓储功能。
4.农业设施与混合用地
允许使用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如温室大棚、养殖场);支持一二三产业融合的混合用地,如“加工+观光”“仓储+销售”等复合业态。
5.存量用地创新利用
城镇开发边界内原则上不新增乡村产业用地,确需零星布局的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核算;利用存量房地资源的项目,5年内可暂按原用途管理。
(十)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1.严禁房地产开发
禁止用于商品住宅、别墅、公寓、酒店(民宿除外)等房地产开发,不得擅自分割转让或转租。
2.严守耕地与生态红线
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建房、建窑、挖塘造景、种植非粮作物;
一般耕地:不得超标准建设绿化带、未经批准实施国土绿化;
生态保护:禁止挖山填湖、毁林毁草、破坏水系及自然地貌。
3.设施农业用地管控
严禁擅自将农业设施用地改为餐饮、娱乐等非农用途,大棚房问题“零容忍”。
4.污染与落后产业禁入
国家淘汰类产能、高污染项目(如小冶炼、化工)不得进入乡村。
第十四条 特殊项目
乡村地区有特殊选址需求的项目,如殡葬设施、特殊教育学校、监狱等,其用地应符合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建设要求应按照相关规划执行。
第三节 建设控制
第十五条 村庄建设用地建设标准
(一)村民住宅建设标准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村民宅基地面积,城镇规划区控制范围内,农村村民户均宅基地指导批建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按新旧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城镇建设边界范围外,农村村民户均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新建、改建、扩建农房在符合规定宅基地用地面积前提下,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二)乡村公共服务设施
1.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超过3层,具体按照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定的层数和建筑高度执行。
2.农村小学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4层以上;农村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3层及以下,幼儿园的建设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年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21年修订)》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
3.村卫生室建设面积、功能分区、外观标识应达到《广西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设计手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原则上每个村卫生室的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应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4.老年活动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文化活动室、健身广场、便利店、金融电信服务点、村务室、物流配送点、村级客运站点、公交站点等村级社区生活圈服务要素按照《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 1062-2021)有关要求和建设标准设置。服务要素合并设置于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还应满足《广西农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指导手册》的相关要求。
(三)乡村基础与公用设施
1.环卫设施
公厕宜选址在公共场所附近及人口较集中的区域。附属式公厕的面积宜控制在20至70平方米,独立式公厕的面积宜控制在25至90平方米。垃圾收集容器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70米。村庄垃圾应逐步实现分类收集、封闭运输、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环卫设施的选址建设应征得周边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2.雨水管网
农村建筑四周宜设置排水沟渠,并与村内排水管沟相连接。排水沟渠的纵坡宜不小于0.3%,其宽度和深度应根据降雨量确定。农村建筑屋面宜设置雨水排水管道,并与房屋四周的排水沟渠(管道)连接。雨水排水沟(管)渠的材料可根据地方实际选用混凝土或砖石、鹅卵石、条石、管道等材料。在保证排水顺畅的前提下,可结合排水沟渠的形式,进行沿沟(渠)绿化。
3.污水管网
农村建筑内生活污水收集宜采用暗管形式,集中收集生活污水。排污管道可根据地方实际选择混凝土管、塑料管等材料。农村建筑内化粪池污水排出管道的管径宜不小于100毫米,炊事、洗衣、洗浴等污水排出管道的管径宜不小于50毫米。污水管宜呈直线布置,排水管宜以短距离与通往村内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网相连接。农村建筑内污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生活饮用水池(箱)上方,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污水管应尽量避免与其他管道或设备交叉。
4.污水处理
农村建筑生活污水不得直接外排,宜经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农村户内化粪池的选址应避开主房,宜建在居室、厨房的下风向,并离水井、河道或其他地下取水构筑物30米以上,离农村饮用水水源地50米以上且禁止排入。
5.架空线路
村庄内电力、电信线路的架设应符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电信线路宜进行集中梳理、捆扎或套管处理。同时对架空线路进行整理,保证架空线路整齐划一,保持横向水平,纵向垂直,统一靠墙设置。沿墙体敷设的线路宜采用入槽盒、线杆等方式进行有序规整,符合安全要求及横平竖直美观要求。强电线路宜高于弱电线路,中压线路与弱电线路的垂直距离不小于2.5米,低压线路与弱电线路的垂直距离不小于1.5米。
6.公共区域照明
完善公共活动空间和道路照明设施。沿村庄主要道路宜设置路灯。
7.其他
给水管网、雨水管网、污水管网布置要求、管径大小,供电工程、通信工程布线方式和走向,以及架空线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要求,村庄规划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的需符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乡村产业
乡村产业项目可参照下表确定控制指标。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流程进行审查报批,明确规划设计条件,并根据该设计条件形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批后实施。
表2 乡村产业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表
|
类别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系数 |
建筑高度 | |
|
工业 |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
≥0.8 |
≥40% |
≤24米 |
|
物流仓储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
≥0.8 |
≥40% |
≤24米 |
|
商业服务业 |
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市场 |
≤1.5 |
— |
≤24米 |
|
服务于乡村旅游的农家乐、民宿旅馆、饭店餐馆等接待设施 |
≤4.0 |
— |
≤24米 | |
|
服务于村庄的小超市、网吧、理发店、汽修店、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店、废品回收站、快递物流和农村电子商务网点等商业设施 |
≤1.6 |
— |
≤12米 | |
|
服务于乡村旅游的游客接待中心、科普教育、采摘助养、绿道驿站等文旅设施 |
≤2.0 |
— |
≤24米 | |
设施农用地建设须严格限定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生产设施及必要附属设施,严禁建设“大棚房”等非农设施。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保障结构及生产安全。必须配套有效的环保设施(尤其是养殖类),确保废弃物达标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涉及耕地的,应尽可能保护耕作层。用地须依法备案,接受全程监管,停止使用后应及时恢复土地原状或复耕。
采矿项目建设须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与生态修复同步原则,强化全周期监管。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多元供地方式创新,符合露天开采、边采边复等条件的可依法使用临时用地,并确保农用地恢复原种植条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矿业权有效期,分期项目推行“分期报批、循环用地”模式。严格落实生态修复刚性约束,实施“边开采、边修复”,建立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账户,临时用地须编制并报批备案土地复垦方案,闭坑后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恢复生态功能。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及自然资源综合监测系统实施信息化监管,动态跟踪用地合规性,严查未批先建、超占土地等行为。
(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鼓励地上与地下空间的一体化开发利用,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地面环境质量,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成为缓解用地紧缺的有效途径。乡村地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如地下空间利用专项规划)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宅基地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的安全。
2.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步行通道、人防设施、地下停车场等设施的竖向开发应控制层数,不得超过1层。
3.地下建筑物的退界距离不得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值不得小于3米。
第十六条 建筑临距控制
(一)新建乡村建筑临距控制
建筑间距应不妨害相邻权、地役权,应保证相邻房屋的正常日照、采光、通风和通行要求,并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2010)、《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等相关要求和现行建设标准。若因特殊情况致使间距难以满足上述标准时,应积极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以满足消防等安全控制要求。
(二)退让道路
1.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临路方向应与同侧相邻建筑外立面边界对齐,保证沿路建筑的整齐美观。
2.新建、改建、扩建乡村建筑临村庄道路时,建筑及其附属围墙投影范围宜后退村庄道路边线1米以上,临路方向后退距离如村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退让距离执行。
3.一般建筑应按下列要求退让公路用地外缘: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不少于50米;高速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包括立交匝道及连接线、收费站)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4.属通村主干路的,从道路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米:属村庄内部道路的,从道路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2米;特殊情况由村民理事会讨论决定,上报村民委员会备案。
(三)退让铁路
1.铁路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得高于3米。
2.沿铁路两侧需建铁路配套设施的,应另设专项报批。
3.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4.特殊路段的隔离带宽度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确定。
(四)退让电力线路
1.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小于表3规定。
2.建筑退让地下电力通道同侧边缘应当不小于0.75米。
表3 建筑物退让电力线路距离
|
线路电压等级(kV) |
退最近架空电力边导线(米) |
退规划高压线走廊中心线(米) |
|
≤10 |
2 |
5 |
|
35 |
3 |
10 |
|
66、110 |
4 |
12 |
|
220 |
5 |
20 |
|
330 |
6 |
22 |
|
500 |
10 |
37 |
注:退最近架空电力边导线数值是电力线路边导线在最大风偏时的建筑物退让最小水平距离值。
第十七条 建筑高度控制
(一)乡村建筑高度应满足安全、日照、通风等基本要求,如涉及城市重要景观地区、文物保护单位、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特定区域,还应符合城市景观、历史文化保护、生态保护等特定的高度管控要求。
(二)村庄新建农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5米。
(三)公共服务设施、经营性建筑限高可根据相关技术规范适当增加,建筑高度应符合村庄整体风貌要求。
(四)位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景观道路沿线、江河沿线等重点地区的村庄,以及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特色保护类村庄,其建筑高度应根据保护专项规划或上位规划要求进行控制。
(五)幼儿园建筑层数应≤3层,小学教学建筑层数应≤3层,初中教学建筑层数应≤4层。村级社区生活圈服务要素按《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相关要求执行,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24米。乡村产业项目建筑高度参照表2确定。
第十八条 建筑风貌控制
(一)乡村建设应尊重周边环境和建筑现状,融合村庄整体风貌,有序构建院落、住宅空间,体现地方特色与多民族融合文化特色,按照资源县现行农房建设通用图集进行建设,严格实施带图报建和按图验收制度。
(二)乡村建筑风貌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房屋特色风貌管控导则》,以及县住建局组织编制的农房建设通用图集和相关农房风貌管控文件的要求,严格落实带图报建和按图验收制度。
(三)总体呈现继承和发扬资源本地特色,体现资源县特色文化内涵,鼓励建筑色彩采用灰白、暖黄或暖红色系建筑色彩,必须采用坡屋顶建设,传承桂北民居风格,与山水环境协调。
第四节 其他管控指引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管控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内的规划及建设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及已批复的专项规划等要求,进行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内禁止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禁止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禁止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设施。
第二十条 乡村生态保护修复及国土空间整治管控
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优化耕地布局,强化耕地资源管控,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实施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优化耕地质量,调整农业产业布局,促进乡村振兴。
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推进土地整理、开发与复垦。推进生态修复和环境污染治理,实施建设用地整治,统筹农村居民点建设、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用地,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融合发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确保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禁止进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危及生态安全的活动;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禁止在景物或设施上刻画、涂污;禁止乱扔垃圾及乱排、乱放各类污染物;禁止改变古树名木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条件;禁止填堵河道或改变河道走向以及掘坑填塘;禁止其他被认定为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行为。
第四章 重点地块图则
第二十一条 图则管控
规划图则所设置的管控要求应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前提下,因地制宜,与村庄风貌及周边环境相协调。经审定的规划图则,是规划管理和行政许可的依据,应按相关数据标准形成矢量数据。其中,村庄改造项目中现状合法建筑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时,应在充分征求相关主管部门和规划范围内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前提下,按照正向优化原则,可在图则中对建筑间距、建筑退距、建筑面宽、建筑密度、日照标准、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等规划指标进行优化,允许通过技术措施以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制图要求
规划图则应表达项目的地块位置、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场泊位、建筑退让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控制指标等内容,并可包括建筑形式与风格、历史文化保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引导性内容。
第二十三条 程序要求
规划图则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技术审查和论证,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村(居)委会内公示栏或乡(镇)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经县自然资源局备案后施行。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实施监督
本规定将保持动态完善,及时总结实践经验,适时进行修订更新,以确保其始终具备高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资源县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工作提供更为精准有效的服务。
本规定印发实施后需修改的,由原组织编制机关按照程序进行修改,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在不涉及突破约束性指标和管控底线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修改、更新规定内容不超过2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涉及农村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等内容的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涉及国土空间规划(含村庄规划)编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内容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涉及农房设计图集编制、建筑风貌管控等内容的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如与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相冲突,或本规定未提及的内容,需遵照国家、自治区及桂林市相关法律规范执行。本规定如与上级文件相冲突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有关用语
在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四)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要求为:“应符合……的规定(要求)”或“应按照……执行”,如相关标准、规范有更新,按最新文件要求执行。
附录A 名词解释
(一)农村宅基地
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二)村庄建设边界
指在一定时期内,可以进行村庄开发建设及需要重点管控的国土空间范围,是规划相对集中的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以及因村庄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三)村庄建设用地
指乡村居民点,乡村所属的商业服务业、住宅、工业、学校等用地,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乡村居民点范围内的其他各类建设用地。
(四)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布局无特殊控制要求的工业用地。
(五)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不可布局于居住区和公共设施集中区内的工业用地。
(六)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布局无特殊控制要求的物流仓储用地。
(七)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不可布局于居住区和公共设施集中区内的物流仓储用地。
(八)商业服务业用地
指商业、商务金融以及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和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九)容积率
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包括附属建筑物面积,不包括地下建筑面积,架空并对公众开放的建筑底层等建筑面积)与基地总面积的比值。
(十)绿地率
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绿化用地总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总面积之比。
(十一)建筑高度
指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者屋面面层的高度。
(十二)建筑密度
指某一基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基地面积的比率(%)。
(十三)建筑系数
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附录B 村庄建设用地指标分解规则
(一)全县域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203图斑)规模。
(二)各乡(镇)村庄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突破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分解下达的村庄建设用地指标,原则上以乡(镇)为单元进行总量控制,内部平衡,确需突破的需进行充分论证。
(三)已编制村庄规划且已入库的,以数据库的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为准。
(四)已编制村庄规划已批但未入库的,原则上以已批(且有书面文件承诺)的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为分解依据;若乡(镇)汇总后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超出上位国土空间规划下达指标的,需进行调整或论证。
(五)指标分解原则上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重点发展的行政村倾斜,其他一般型行政村指标减量或保持不变。
附录C 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名录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
7.《风景名胜区条例》(2017年修订);
8.《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
9.《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10.《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1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修订)》(2010年修正);
12.《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1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1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15.《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2023年6月29日起试行);
1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标准规范
1.《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
2.《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
3.《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
4.《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
5.《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
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
7.《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
8.《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2022);
9.《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17);
10.《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
11.《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规范》(DB45/T2252-2021);
1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1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5/2413-2021);
1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15.《村庄绿化技术规程》(DB33/T842-2022);
1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17.《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18.《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21年修订)》;
19.《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20.《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房屋特色风貌管控导则》;
21.《广西农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指导手册》;
22.《广西壮族自治区低成本实用性简易型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三)政策文件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4.《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
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
6.《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
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8号);
8.《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
9.《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
10.《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
11.《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自然资发〔2024〕273号);
12.《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
13.《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2019〕23号);
1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
15.《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做好2024年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4〕16号);
16.《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39号);
17.《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郊区村庄规划与农房管控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21〕21号)。
(四)相关规划
1.《桂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2.《资源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3.《资源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4.《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5.其他相关规划。
附录D 乡村地区重点地块图则样图

附录E 资源县村庄建设用地指标分解表
|
序号 |
乡(镇) |
行政村 |
规划基期年建设用地面积(公顷) |
拟分配指标 (公顷) |
|
1 |
资源镇 |
大埠街社区 |
0.0000 |
0.0000 |
|
2 |
沈滩社区 |
9.5246 |
8.5246 | |
|
3 |
城关村 |
2.5073 |
2.0073 | |
|
4 |
大合村 |
11.8270 |
10.8270 | |
|
5 |
修睦村 |
56.1992 |
51.1992 | |
|
6 |
晓锦村 |
60.5119 |
66.0119 | |
|
7 |
同禾村 |
51.2532 |
49.2532 | |
|
8 |
金山村 |
27.8031 |
32.8031 | |
|
9 |
永兴村 |
52.0904 |
53.0904 | |
|
10 |
石溪村 |
39.7243 |
35.7243 | |
|
11 |
文洞村 |
46.1426 |
47.1426 | |
|
12 |
马家村 |
47.0562 |
44.0562 | |
|
13 |
官洞村 |
29.8420 |
27.8420 | |
|
14 |
浦田村 |
29.4490 |
27.4490 | |
|
15 |
天门村 |
37.4292 |
34.4292 | |
|
16 |
石溪头村 |
26.8359 |
24.8359 | |
|
17 |
小计 |
528.1958 |
515.1959 | |
|
18 |
中峰镇 |
车田湾村 |
81.9235 |
84.9235 |
|
19 |
大庄田村 |
147.1852 |
153.1852 | |
|
20 |
中峰村 |
72.4369 |
75.4369 | |
|
21 |
官田村 |
81.3527 |
82.3527 | |
|
22 |
枫木村 |
87.6520 |
89.6520 | |
|
23 |
上洞村 |
23.4090 |
18.4090 | |
|
24 |
八坊村 |
56.8288 |
50.8288 | |
|
25 |
福景村 |
14.5322 |
11.5322 | |
|
26 |
社岭村 |
30.1709 |
20.1709 | |
|
27 |
大源村 |
28.4156 |
23.4156 | |
|
28 |
农林场 越城岭林场 |
1.8178 |
0.8178 | |
|
29 |
小计 |
625.7246 |
610.7246 | |
|
30 |
梅溪镇 |
金新亭社区 |
0.0000 |
0.0000 |
|
31 |
大坨村 |
50.9431 |
57.9431 | |
|
32 |
胡家田村 |
27.5754 |
25.5754 | |
|
33 |
梅溪村 |
63.2348 |
61.2348 | |
|
34 |
随滩村 |
47.7626 |
44.7624 | |
|
35 |
坪水底村 |
60.0988 |
57.0988 | |
|
36 |
咸水口村 |
34.6110 |
33.6110 | |
|
37 |
铜座村 |
39.6548 |
37.6548 | |
|
38 |
大滩头村 |
33.3579 |
31.3579 | |
|
39 |
茶坪村 |
14.2750 |
11.2750 | |
|
40 |
戈洞坪村 |
30.8894 |
27.8894 | |
|
41 |
三茶村 |
38.6910 |
40.6910 | |
|
42 |
咸水洞村 |
39.3084 |
40.3084 | |
|
43 |
沙坪村 |
10.6591 |
8.6591 | |
|
44 |
小计 |
491.0612 |
478.0611 | |
|
45 |
瓜里乡 |
瓜里村 |
46.6624 |
49.6624 |
|
46 |
大田村 |
49.6443 |
45.6443 | |
|
47 |
白水村 |
35.1610 |
32.1610 | |
|
48 |
水头村 |
38.1282 |
35.1282 | |
|
49 |
田洞里村 |
13.2382 |
10.2382 | |
|
50 |
大坪头村 |
11.9261 |
9.9261 | |
|
51 |
义林村 |
54.8814 |
50.8814 | |
|
52 |
文溪村 |
52.0044 |
48.0044 | |
|
53 |
金江村 |
21.8336 |
23.8336 | |
|
54 |
白竹村 |
44.5889 |
39.5889 | |
|
55 |
香草村 |
13.1661 |
9.1661 | |
|
56 |
小计 |
381.2350 |
354.2346 | |
|
57 |
车田苗族乡 |
幸福里社区 |
0.0000 |
0.0000 |
|
58 |
车田村 |
70.8771 |
74.8767 | |
|
59 |
木厂村 |
35.4032 |
30.4032 | |
|
60 |
白洞村 |
20.2070 |
16.2070 | |
|
61 |
黄龙村 |
31.3282 |
29.3282 | |
|
62 |
石寨村 |
31.1741 |
29.1741 | |
|
63 |
黄宝村 |
41.0277 |
38.0277 | |
|
64 |
龙塘村 |
44.3138 |
41.3138 | |
|
65 |
粗石村 |
33.8852 |
30.8852 | |
|
66 |
海棠村 |
38.4711 |
34.4711 | |
|
67 |
脚古冲村 |
43.9993 |
44.9993 | |
|
68 |
坪寨村 |
28.0048 |
25.0048 | |
|
69 |
田头水村 |
22.4336 |
19.4336 | |
|
70 |
小计 |
441.1252 |
414.1247 | |
|
71 |
两水苗族乡 |
凤水村 |
47.1339 |
42.1339 |
|
72 |
社水村 |
41.8467 |
36.8467 | |
|
73 |
和平村 |
35.4478 |
28.4478 | |
|
74 |
烟竹村 |
31.2621 |
24.2621 | |
|
75 |
白石村 |
33.1134 |
27.1134 | |
|
76 |
塘洞村 |
45.3571 |
46.3571 | |
|
77 |
小计 |
234.1602 |
205.1610 | |
|
78 |
河口瑶族乡 |
立才坪村 |
13.1488 |
9.1488 |
|
79 |
大湾村 |
12.1844 |
7.1844 | |
|
80 |
猴背村 |
28.6418 |
22.6418 | |
|
81 |
葱坪村 |
71.1937 |
63.1937 | |
|
82 |
高山村 |
9.1172 |
6.1172 | |
|
83 |
小计 |
134.2858 |
108.2859 | |
|
84 |
合计 |
2835.7878 |
2685.7878 | |
|
拟分配指标合计 |
2685.7878 | |||
|
预留县级机动指标 |
153.3822 | |||
|
全县指标合计 |
2839.17 | |||
附录F 资源县村庄分类、历史文化名村及传统村落一览表
|
序号 |
乡(镇) |
行政村(社区)名称 |
村庄分类 |
历史文化名村及传统村落 |
|
1 |
资源镇 |
大埠街社区 |
城郊融合型 |
|
|
2 |
沈滩社区 |
城郊融合型 |
广西传统村落 | |
|
3 |
城关村 |
城郊融合型 |
||
|
4 |
大合村 |
城郊融合型 |
||
|
5 |
修睦村 |
城郊融合型 |
||
|
6 |
晓锦村 |
特色保护型 |
||
|
7 |
同禾村 |
聚集提升型 |
||
|
8 |
金山村 |
聚集提升型 |
||
|
9 |
永兴村 |
聚集提升型 |
||
|
10 |
石溪村 |
聚集提升型 |
||
|
11 |
文洞村 |
聚集提升型 |
||
|
12 |
马家村 |
特色保护型 |
广西传统村落 | |
|
13 |
官洞村 |
聚集提升型 |
||
|
14 |
浦田村 |
城郊融合型 |
||
|
15 |
天门村 |
聚集提升型 |
||
|
16 |
石溪头村 |
聚集提升型 |
||
|
17 |
中峰镇 |
车田湾村 |
城郊融合型 |
|
|
18 |
大庄田村 |
城郊融合型 |
广西传统村落 | |
|
19 |
中峰村 |
城郊融合型 |
||
|
20 |
官田村 |
城郊融合型 |
||
|
21 |
枫木村 |
城郊融合型 |
||
|
22 |
上洞村 |
聚集提升型 |
||
|
23 |
八坊村 |
聚集提升型 |
||
|
24 |
福景村 |
聚集提升型 |
||
|
25 |
社岭村 |
聚集提升型 |
||
|
26 |
大源村 |
聚集提升型 |
||
|
27 |
农林场越城岭林场 |
- |
||
|
28 |
梅溪镇 |
金新亭社区 |
聚集提升型 |
|
|
29 |
大坨村 |
特色保护型 |
广西传统村落 | |
|
30 |
胡家田村 |
聚集提升型 |
||
|
31 |
梅溪村 |
特色保护型 |
||
|
32 |
随滩村 |
特色保护型 |
||
|
33 |
坪水底村 |
聚集提升型 |
||
|
34 |
咸水口村 |
聚集提升型 |
||
|
35 |
铜座村 |
聚集提升型 |
||
|
36 |
大滩头村 |
聚集提升型 |
||
|
37 |
茶坪村 |
聚集提升型 |
||
|
38 |
戈洞坪村 |
聚集提升型 |
||
|
39 |
三茶村 |
聚集提升型 |
||
|
40 |
咸水洞村 |
聚集提升型 |
||
|
41 |
沙坪村 |
暂不分类型 |
||
|
42 |
瓜里乡 |
瓜里村 |
特色保护型 |
|
|
43 |
大田村 |
聚集提升型 |
||
|
44 |
白水村 |
聚集提升型 |
||
|
45 |
水头村 |
聚集提升型 |
||
|
46 |
田洞里村 |
暂不分类型 |
||
|
47 |
大坪头村 |
暂不分类型 |
||
|
48 |
义林村 |
聚集提升型 |
||
|
49 |
文溪村 |
特色保护型 |
||
|
50 |
金江村 |
聚集提升型 |
广西传统村落 | |
|
51 |
白竹村 |
聚集提升型 |
||
|
52 |
香草村 |
聚集提升型 |
||
|
53 |
车田 苗族乡 |
幸福里社区 |
聚集提升型 |
|
|
54 |
车田村 |
聚集提升型 |
||
|
55 |
木厂村 |
聚集提升型 |
||
|
56 |
白洞村 |
聚集提升型 |
||
|
57 |
黄龙村 |
聚集提升型 |
||
|
58 |
石寨村 |
聚集提升型 |
广西传统村落 | |
|
59 |
黄宝村 |
聚集提升型 |
||
|
60 |
龙塘村 |
聚集提升型 |
||
|
61 |
粗石村 |
聚集提升型 |
||
|
62 |
海棠村 |
聚集提升型 |
||
|
63 |
脚古冲村 |
聚集提升型 |
||
|
64 |
坪寨村 |
聚集提升型 |
||
|
65 |
田头水村 |
聚集提升型 |
||
|
66 |
两水 苗族乡 |
凤水村 |
特色保护型 |
|
|
67 |
社水村 |
特色保护型 |
中国传统村落、广西传统村落 | |
|
68 |
和平村 |
特色保护型 |
||
|
69 |
烟竹村 |
特色保护型 |
广西传统村落 | |
|
70 |
白石村 |
特色保护型 |
||
|
71 |
塘洞村 |
特色保护型 |
广西传统村落 | |
|
72 |
河口 瑶族乡 |
立才坪村 |
暂不分类型 |
|
|
73 |
大湾村 |
暂不分类型 |
||
|
74 |
猴背村 |
聚集提升型 |
||
|
75 |
葱坪村 |
特色保护型 |
中国传统村落、广西传统村落 | |
|
76 |
高山村 |
暂不分类型 |
注:行政村、村庄分类、历史文化名村及传统村落如有更新,按最新文件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