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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生本人激励措施
(一)发放大学生返乡参军体检补助。大学生在资源县报名应征,由县人武部参照军队人员因公出差交通费义务兵等级标准凭票核算报销往返路费;同时给予体检期间生活补贴,原则上按乡(镇)初检、县体检共2天计算,每人每天发放标准不低于100元,所需经费由县财政统一安排。
(二)报销眼科手术有关治疗费用。报销大学毕业生(含学信网认证的函授和自考大学毕业生)入伍前24个月至入伍前6个月期间近视矫正手术治疗费用,实行凭票报销,每只眼睛不超过5000元,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报销。治疗费用待其部队服役满两个月后由县人武部审核正规发票造表提交县财政局,由财政局拨付给退役军人事务局,由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发放。
(三)调整增发大学毕业生一次性鼓励金政策。在桂林市政策基础上,给予在资源县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毕业生增发一次性鼓励金(世界一流大学和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本科毕业生20000元、全日制一本毕业生13000元、全日制二本毕业生11000元、普通全日制专科毕业生8000元);学信网认证的函授、自考等非全日制大学毕业生按照本科8000元、专科6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鼓励金;大学毕业生应征直招士官不再增发一次性鼓励金;给予在资源县入伍服义务兵役的二本及以上大学在校生、新生(不含学信网认证的函授和自考大学生)发放一次性鼓励金(世界一流大学和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在校生、新生8000元,全日制一本在校生、新生5000元,其它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新生3000元),其余高职高专等专科在校生、新生不再增发一次性鼓励金。上述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局拨付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应征青年入伍2个月后发放给学生本人。
二、各乡镇工作经费奖励措施
(一)按市、县征兵办标准和时限要求完成兵役登记,给予资源镇1000元工作经费,给予中峰镇、梅溪镇、瓜里乡、车田苗族乡各600元工作经费,给予两水苗族乡、河口瑶族乡、县直属工委各400元工作经费。如在年度征兵“五率”考评中,发现单位有1例以上(含1例)代登而青年本人不知情或未100%按时完成任务的情况,不予发放。
(二)按市、县征兵办标准和时限要求完成每季征兵(每年两征)大学生应征报名要求倍数,每季征兵给予资源镇400元工作经费,给予中峰镇、梅溪镇、瓜里乡、车田苗族乡各300元工作经费,给予河口瑶族乡、两水苗族乡、县直属工委各200元工作经费。未按时完成或发现弄虚作假代报名的情况,不予发放。
(三)按市、县征兵办标准和时限要求完成每季征兵(每年两征)大学毕业生应征报名要求倍数,每发动1名大学毕业生报名,给予乡(镇)、县直属工委100元工作经费,毕业生所属村委(社区)200元工作经费;未按时完成每季征兵大学毕业生应征报名任务的单位,乡镇(县直)一级不予发放,村级正常发放;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发放:1.发现弄虚作假代报名;2.未实际参加县级征兵上站体检或中途主观退出;3.体检合格不参加政治考核或“双合格”后拒绝服兵役。
(四)按市及县征兵办标准和要求,在每季征兵工作中(每年两季征兵),大学生在县体检站上站率达标的单位,给予资源镇400元工作经费,给予中峰镇、梅溪镇、瓜里乡、车田苗族乡各300元工作经费,给予河口瑶族乡、两水苗族乡、县直属工委各200元工作经费。虽上站率达标,但体检合格数未达到大学生任务数的单位不予发放。
(五)按市及县征兵办标准和要求,完成年度直招士官应征报名任务的单位,给予乡(镇)、县直属工委各200元工作经费。
(六)“双合格”大学生数按市及县征兵办标准和要求达到任务数的1.2倍,每季征兵工作(每年两季征兵)给予资源镇400元工作经费,给予中峰镇、梅溪镇、瓜里乡、车田苗族乡各300元工作经费,给予河口瑶族乡、两水苗族乡、县直属工委各200元工作经费。未达到标准和要求不予发放。
(七)完成“双合格”大学毕业生征集任务数的乡(镇)、县直属工委,分别按每名大学毕业生1000元的标准发放工作经费。其中,乡(镇)、县直属工委每名500元,大学毕业生所属村委(社区)每名500元。
(八)超额完成大学毕业生征集任务数的乡(镇)、县直属工委,在第七条的基础上按每超额1个大学毕业生500元的标准另行发放工作经费给予乡镇(县直属工委)。
(九)退兵人员不纳入以上第三、六、七、八条所规定进行统计并且不予发放一次性鼓励金;发生责任退兵事件的单位,除第一条兵役登记外,退兵所属乡镇(县直属工委)一级该季征兵工作成绩不纳入上述各项统计,与责任退兵无关的该单位其它村(社区)仍依第三、七条执行。所发放工作经费仅能用于征兵工作等武装工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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