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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县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6-02-10 15:22     来源:资源县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整改工作专班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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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将至,为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创建文明县城,让全县人民过一个喜庆、平安、健康的新春佳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市政规〔2022〕18号)和《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资源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资源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限放要求

(一)禁放区域

1.县城建成区内禁放区域:南面到九拱桥,北面到资江漂流码头,西沿城北加油站、县委党校、老检察院、修睦路口、西延市场到城南桥(资龙大桥),东沿G241公路主道经九拱桥、丹霞花园、经贸大厦、人民银行、合浦街到资江漂流码头。(详见附图)

2.全县下列特殊场所列入禁放区域:全县的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高速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输变电设施以及环境自动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3.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建成区。

(二)限放区域:

除第(一)点所列的禁放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及场所均为限放区域。在此区域,可以在春节期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每天早上06:00至次日00:30时间段内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重污染时段全面禁放方面

当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1(中度污染)以上时,禁放区、限放区所有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大型活动需报批申请

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人民政府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提前报生态部门进行评估。

二、违规处罚

对在禁放区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销售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源县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整改工作专班办公室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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