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桂政发[2018]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指导意见》(桂残联字[2018]118号)。
二、救助对象及条件
救助对象为有康复救助需求且符合条件的0-17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我县户籍或持有我县居住证;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定点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三、救助内容
1.视力残疾儿童:
视力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基本康复训练。

图片来源网络
2.听力、言语残疾儿童:
人工耳蜗植入辅助器具适配,基本康复训练。

图片来源网络
3.肢体、智力残疾和孤独症儿童:
肢体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基本康复训练。

图片来源网络
四、救助标准
康复训练救助每人每年最高2万元,按实际康复服务天数结算。
五、工作流程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定点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残联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县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应当将审核结果书面或电话通知残疾儿童监护人或申请人,申请不通过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4.结算。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残联根据康复服务实际进展情况组织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
咨询电话:资源县残联办公室 0773-4311465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