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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2024-08-06 17:08     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作者: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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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的范围

1.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2.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二、申请主体

1.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三、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四十一条。

四、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五、登记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请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材料;委托代理的,提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应提交法定代理人证明(除委托书外,其余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申请人属于不动产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及符合“一户一宅”证明;

5.不动产所在地和不动产登记中心门户网站公告的凭证(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6.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7.权籍调查成果材料;

8.实地查看情况表;

9.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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