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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2021-05-14 10:49     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作者: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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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的范围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三、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三十五条、《广西白蚁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四、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五、登记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除委托书、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外,其余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1)属于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或身份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2)内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境外(包括港、澳、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3)国内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国家机关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

(4)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5)为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监护人的个人身份证明及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

(6)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证明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6.权籍调查成果材料。

7.相关税费缴纳的凭证;

8.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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