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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首次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2021-05-14 10:47     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作者: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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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理的范围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

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三、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六十五、六十六、七十六、七十八条。

四、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五、登记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除委托书、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外,其余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1)属于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或身份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2)内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境外(包括港、澳、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3)国内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国家机关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

(4)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5)为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监护人的个人身份证明及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

(6)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3.不动产权证书;

4.《抵押担保合同》、《借款合同》(原件);

5.属于在建筑物抵押登记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实地查看情况表、经备案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等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6.属于最高额抵押登记的,提供最高额抵押合同;已存在债权的证明和抵押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证明(原件);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及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原件);

7.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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