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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的范围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二、查询主体
下列情形可以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1.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2.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查询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九十八条。
四、查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查询或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1.查询主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来查询的;
2.查询的不动产属于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
3.查询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
4.查询主体及其内容符合规定;
5.查询目的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1.查询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除委托书、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外,其余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1)属于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或身份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2)内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境外(包括港、澳、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3)国内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国家机关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
(4)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5)为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监护人的个人身份证明及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
(6)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3.不动产权利人按查询目的应提交其权利凭证(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合同、抵押合同、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提交其中一项或数项)(核原件收复印件);
4.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应当提交发生继承、赠与和受遗赠事实的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5.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6.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当事人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7.仲裁、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仲裁机构或者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证明,受理的案件须与当事人所申请查询的事项直接相关;若委托律师查询的,需提交律师所介绍信、委托书、律师证件、受理案件的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8.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当提交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的证明(原件);
9.无房、首套住房证明查询的以家庭为单位查询,还需提交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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