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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县自然资源征地局权责清单

2021-11-30 17:30     来源:耕保股     作者:耕保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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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县自然资源局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依据 行政许可事项编号
1 行政审批 土地征收方案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局: 1、前期阶段:开展成片开发方案的编制及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编制。 2、受理阶段责任:发布启动公告;
3、审查阶段责任:开展风险性评估工作并对风险性可控的地块发布征收补偿公告,对有异议的组织听证; 4、 支付阶段责任:根据签署的协议拨付相应的征地补偿费至各乡镇。 5、报批阶段: 组件材料上报审批。 乡(镇)职责: 1、受理阶段职责: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及权属调查。 2、审查阶段职责:公告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开展权属登记并签订协议。 3、支付阶段责任:完成对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 4、公示阶段:将预付及已支付的明细在村组公示。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社保方案; 县财政局: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社保等费用。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一条土地成片开发标准应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2.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2.【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3.【法律】《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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