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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2017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通告(资政通〔2018〕6号)

2019-05-17 23:51     来源:土地储备管理中心     作者:土地储备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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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政通〔2018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资源县2017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8224号)的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位于资源镇沈滩村江口部分集体土地,用于资源县城二期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用地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组、地类、面积

被征收土地属沈滩村居民委员会第八队集体土地,被征地面积为0.6212公顷(9.318亩),其中果园地为0.387亩,有林地为8.931亩。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规定,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建设用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如下: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分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1917/亩的18倍,各农用地类统一合计按34506/亩予以补偿;

(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荒草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按农用地的0.2倍,共计6901.20/亩予以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参照《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道241公路(梅溪至资源段、县城绕城路段)工程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资政发〔20179号)执行,文件未载明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按时价结算。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县国土资源局将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户主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四、在本通告发布之后,凡在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联系电话:0773-7913913

 

      

资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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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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