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资政通〔2018〕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资源县十万古田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7〕951号)的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十万古田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
车田苗族乡海棠村箭干坪、深塘、白火石界、渐江水、直塘,脚古冲村红岩石,木厂村小林须、大路界、火烧头、大河边、油草坳、木橇界、大弯、杉木岭、大湖塘、蕨坪界、猫雷、云头界、廖家湾、斗棚岭、子孙田、白花冲、松山溪、老屋场、三叉水、干溪头、沉塘头子、白石大王、白山水、白沙水鸟子塘、牛角槽、茶山房场,河口瑶族乡高山村横冲、饭砣石、猴洞产子沙、横冲产子沙。
二、被征地村组、地类、面积
车田苗族乡海棠、脚古冲、木厂三个村民委员会所辖陈家湾、大岩头、石屋水、水星岭、青竹湾、岩头册22组、桐木坪、戴家湾、龙皮冲、蕨坪、弯里村民小组和河口瑶族乡高山村民委员会所辖横冲、饭砣石、猴洞产子沙、横冲产子沙村民小组的部分集体土地,面积为46.173亩。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及《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源县十万古田风电场项目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资政发〔2017〕21号)规定,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建设用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如下: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年产值标准(1827元/亩)的10倍、安置补偿费按年产值的9倍,共计19倍,即: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4713元/亩予以补偿。
(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荒草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按第(一)项补偿标准的0.2倍补偿,计6943元/亩。
(三)征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第(一)项补偿标准的0.7倍补偿,计24300元/亩。
(四)进场道路、场内道路及塔基建设涉及的占垒按6943元/亩的标准补助。
(五)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资政发〔2017〕21号文执行,文件上未明确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按时价结算。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县国土资源局将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户主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在本通告发布之后,凡在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六、联系电话:0773-7913913。
资源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3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