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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资源县城市天然气供应工程项目用地的公告(资政通〔2017〕3号)

2018-05-09 09:22     来源:土地储备管理中心     作者:土地储备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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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政通〔20173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资源县2017年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7566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资源县城市天然气供应工程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

中峰镇车田湾村产籽坪。

二、被征地村组、地类、面积

中峰镇车田湾村邓家和中街两个村民小组的部分集体土地,面积为12.744亩。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资政发〔20139号)规定,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建设用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如下:

(一)征收水田(年产值标准为1765/亩)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县域统一年产值标准的9倍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县域统一年产值标准的8倍补偿。即:征收水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30005/亩,实际按32000/亩补偿。

(二)征收旱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年产值标准为1765/亩)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县域统一年产值标准的9倍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县域统一年产值标准的8倍补偿。即:土地补偿费和

安置补助费合计30005/亩。

(三)征收集体建设用地

按第(二)项补偿标准的0.4倍补偿,计12002/亩。

(四)征收未利用地

按第(二)项补偿标准的0.2倍补偿,计6001/亩。

(五)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资政发〔20139号文件上有规定的按文件执行,文件未明确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按时价结算。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县国土局将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户主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在本公告发布之后,凡在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六、联系电话:0773-7913913

特此公告。



资源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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