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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政通〔2017〕3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资源县2017年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7〕566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资源县城市天然气供应工程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
中峰镇车田湾村产籽坪。
二、被征地村组、地类、面积
中峰镇车田湾村邓家和中街两个村民小组的部分集体土地,面积为12.744亩。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资政发〔2013〕9号)规定,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建设用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如下:
(一)征收水田(年产值标准为1765元/亩)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县域统一年产值标准的9倍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县域统一年产值标准的8倍补偿。即:征收水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30005元/亩,实际按32000元/亩补偿。
(二)征收旱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年产值标准为1765元/亩)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县域统一年产值标准的9倍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县域统一年产值标准的8倍补偿。即:土地补偿费和
安置补助费合计30005元/亩。
(三)征收集体建设用地
按第(二)项补偿标准的0.4倍补偿,计12002元/亩。
(四)征收未利用地
按第(二)项补偿标准的0.2倍补偿,计6001元/亩。
(五)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资政发〔2013〕9号文件上有规定的按文件执行,文件未明确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按时价结算。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县国土局将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户主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在本公告发布之后,凡在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六、联系电话:0773-7913913。
特此公告。
资源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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