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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政通[2013]22号
根据2013年12月9日广西壮族国土资源厅下发的桂国土批函[2013]666号文件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征收资源县中峰乡车田湾村民委员会的部分集体农用地4.9628公顷(其中:水田3.5566公顷、旱地0.2542公顷、有林地0.6249公顷、沟渠0.2218公顷、田坎0.3053公顷),作为资源县中峰乡铲子坪电业基地项目的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
该地地块位于资源县中峰乡车田湾村大路底、萝卜园,即铲子坪段资桂二级公路旁。
二、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中峰乡车田湾村村民委员会邓家、李家、上街、中街四个村民小组,面积约为4.9628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市政[2010]13号)规定,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建设用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如下:
(一)征收农用地(年产值标准为1512元/亩)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县城农用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9倍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县城农用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8倍补偿。即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为25704元/亩。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
按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4倍补偿,计10281.6元/亩。
(三)征收未利用地按农用地的0.2倍补偿,计5140.8元/亩。
(四)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按时价补偿。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货币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凭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资源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告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资源县国土资源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资源县国土资源局
20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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