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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源县自然资源资产基本情况
据资源县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县境土地面积194103.10公顷。其中耕地面积11090.84公顷,占总面积5.71%,在耕地中,水田10119.15公顷,占5.21%;旱地971.69公顷,占0.50%。园地面积5388.28公顷,占总面积2.78%。林地面积161149.45公顷,占总面积83.02%。草地面积4600.86顷,占总面积2.37%。湿地用地面积35.61公顷,占总面积0.02%。城镇村及工矿用地面积359.79公顷,占总面积1.85%。交通运输用地面积1022.58公顷,占总面积0.53%。水域及水工建筑用地面积2193.42公顷,占总面积1.13%。其他土地面积5031.27公顷,占总面积2.59%。资源县矿产资源丰富。目前已发现有石灰岩(建筑石料用及水泥用)、花岗岩(建筑用及饰面用)、石英矿及热泉水等26个矿种,其中大型矿床2处,中型矿床13处,小型矿床37处,矿(化)点73处。
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
(一)土地资源管理与利用方面。我县耕地保有量目标任务数为11533.23公顷,现状耕地为11543.33公顷,永久基本农田任务数为10620公顷,现状永农为10671.03公顷。2021年以来,我县申请新增建设用地共15个项目,涉及建设用地面积42.8336公顷,在新增建设用地申报过程中涉及占用耕地时严格做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硬性要求。办理划拨土地1宗,面积112.9538公顷;土地招拍挂出让1宗,面积0.1856公顷,收取出让金93.922333万元;协议出让5宗,面积6.657553公顷,收取出让金2506.05万元;收储土地21宗,收储土地463.6959亩。我县的划拨用地供地政策完全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出让土地严格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执行,土地出让金及时上缴财政。持续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全面落实“田长制”,完善县、乡、村“田长制”工作机制,出台《中共资源县委办公室 资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资源县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资源县耕地保护巡田工作制度》等文件,建立了完整的巡田组织架构,全县各级田长、副田长189人,田长办成员73人、网格员265人。全县已累计开展巡田次数26506次,巡田17607公里。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进出平衡4项考核任务均全部完成。2021年以来,我县实际新增耕地110.1272公顷,国道G241梅溪至资源公路项目、资源县35千伏八角寨送变电工程等项目占补指标均来源于我县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我县耕地指标能够自给自足,完成建设项目占补工作,保障我县经济发展。制定了《资源县治理和打击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方案,持续推进打击土地违法案件,2021年以来,共立案非法用地、非法建筑案件84宗,现已全部,收取罚没款2233.24万元。
(二)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方面。
1.严格编制和落实矿产资源规划。严格落实第四轮《资源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启动第五轮《资源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6-2030年)》编制工作。实行分区开采,优化配置资源,矿产资源勘查及开采严格按照总体规划进行。
2.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目前,全县已设采矿权39个,有效期内矿山27个,到期待延续矿山10个,已摘牌未发证矿山2个;探矿权16宗,有效期内4宗,过期12宗。2021年全县矿山企业纳税2100万、2022年纳税1900万、2023年纳税1700万、2024年纳税2204万元。积极推进制度改革,改进管理方式,全县砂石土类矿产从2022年起实行“净采矿权”出让。资源县资源镇山滑水饰面用花岗岩矿山创建成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全县列入综合整治的9个矿山均编制“一矿一策”方案,其中宝山石材完成关闭并签订政策性退出协议,8个矿山基本完成综合整治。完成桂林市自治区2019年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资源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查和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问题的整改销号。矿山企业基本上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对盗采、非法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2021年来,移送公安查处2起,立案查处非法开采案件15起,其中结案10起,已立案正在调查5起,收取罚没款34.188万元。
三、今后的工作目标
(一)强化耕地保护。强力破解占补平衡指标匮乏瓶颈,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全面分析,深挖潜力,科学合理地开发耕地后备资源,拓宽新增耕地来源,严格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供应土地,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工作,遏制耕地“非农化”、杜绝耕地“非粮化”,力争守住我县17.3万亩的耕地红线。
(二)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严格落实《资源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规定》,强化三条控制线管控;做好矿产资源新立、延续登记和矿山综合治理等工作,优化开发利用结构,大幅减少小型矿山数量,引导建设大中型矿山;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矿山在正常生产一年后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严格矿产开发准入要求,严格落实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主体责任,确保不产生新的治理欠账。充分将卫片执法和日常监管相结合,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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