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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要职责
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卢资源、测绘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根据县人民政府委托,起草制订与国家、自治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及测绘管理相配套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土地、矿产开发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三)监督检查乡(镇)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按职责范围组织调处土地、矿产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四)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市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开垦,建立新增耕地储备库,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五)统一管理全县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或指导土地确权、土地定级;负责土地登记发证。
(六)主管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租赁工作。草拟县征地管理办法及征地农作物补偿补助规定,对征地工作实施检查监督;负责征用、划拨、出让、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审查、报批和供地方案的实施;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
(七)编制县基准地价及地价指数;指导、审核县辖乡(镇)基准地价和地价指数的编制;审查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政府职能性、公益性和社会服务性地价评估。
(八)统一管理土地市场。负责土地有形市场、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和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等管理;负责建设用地的收购和储备;依法收回闲置土地。
(九)依法管理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储量、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矿业权招标、拍卖、出租、抵押:依法颁发采矿许可证及矿产品的选矿、加工、经营及运输许可证。
(十)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含岩溶洞穴钟乳石);编制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的规划和计划。
(十一)依法管理测绘行业。
(十二)合理使用县财政核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负责土地、矿产、测绘有关费用的收取和管理。
(十三)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土资源局设办公室、土地资源管理股和矿产资源管理股3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协调机关政务、局务工作,起草重要文件材料;做好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保密、治安、保卫、宣传、信息、信访、局务会议、接待等工作。
(二)土地资源管理股
负责土地资源全面工作。组织编制土地资源年度计划、县乡(镇)土地资源总体规划、统计上报工作,并组织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土地征用、土地资源处置、土地市场、土地权属及矿业权流转行为等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土地、矿业违法案件。
(三)矿产资源管理股
负责矿产资源管理股的全面工作,依法管理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储量、勘查、开发;组织协调矿业纠纷、维护正常矿业秩序。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办理颁发采矿许可证、矿产品的选矿、加工、经营运输许可证以及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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