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的职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审计监督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资源县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负责资源县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的审计监督。
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领导干部任职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对县直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领导干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县属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4、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制度的通知》(审法[2000]30号)、《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审法发[2000]42号),审计发现经济案件线索的移送和配合大案要案的审计查证工作。
5、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二)划出的职能
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县财政局。
二、主要职责
经过上述职能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县审计局的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审计工作法律、法规制定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全县审计工作。
(二)向县政府、市审计局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
3、乡镇人民政府财政决算。
4、资源县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5、县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县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资金(基金)的财务收支。
6、县重点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竣工决算和投资效益状况。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组织实施的审计。
(四)向县长提交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对县本级党政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办理经济大案要案线索的移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的经济案件审计查证。
(八)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
(九)负责审计部门干部队伍建设。
(十)承办上级审计机关授权项目审计;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及县核定编制,县审计局设3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协助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和有关报告、总结、文件以及审计机关管理制度的草拟;负责审计信息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处理、督办、保密、信访、行政后勤和档案等项事务;负责财务、基建、资产、房产的管理;负责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划分、协调局机关审计业务股室的审计范围;负责审计业务规章制度的草拟、修改和报批;组织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办理有关法律事项;负责经济案件线索移送的管理;负责审计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工作:指导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办理本局机构编制及其人事管理、工资福利;负责办理局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和公务员(工作人员)考核工作:负责审计宣传工作;组织审计干部的教育培训。
(二)行政事业企业审计股
负责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各乡镇财政决算,县直各部门(含直属机构)财政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资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以及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和下达的行业项目的审计监督。负责本局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质量复核。
(三)经济责任审计股
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接受县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部门委托开展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向委托单位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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