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资政策
资源县具有丰富的竹林、旅游、矿产、药材、绿色无污染农副产品、森林蔬菜、资源、水力资源等,鼓励上述产业的开发及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及其他公益事业建设。
·县内投资优惠政策
资源县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1、投资者在县内兴办企业,只要帐证健全,能够准确核算纳税款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从事采矿、交通、电力、水利等新建生产性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五年免征、两年减半征收。从事农业高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食品饮料以及农产品、畜产品深加工项目的新办企业可享受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得税的待遇。企业所得税免征期间所得收益,视同完税处理。
3、新建项目在审办、注册过程中,除注册登记外,免收其他行政性收费;原有企业增资项目免收注册登记费;对新办企业采取先发展后规范的办法,三个月试业期内免收一切费用;试业期满后,县内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中介服务机构(如验资、评估、劳动就业服务、公证等)的收费,一律按上级规定最低收费标准收取;国家及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县政府无权减免的,一律按下限征收。
4、新建项目的用地,根据所建项目性质不同,可以通过划拨、有偿使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投资农业、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公用设施建设等项目用地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及改变土地用途。确需转让、出租、抵押及改变土地用途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县土地管理局补输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方可转让、出租、抵押和改变土地用途。
投资工业、商业、服务业、房地产开发、旅游业等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可以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租用现有企业土地的,受益金可减半收取。 进入中峰工业园区的企业,以优惠价格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5、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
6、依照国家、自治区规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面本规定未列入的,依照国家、自治区规定办理。
7、投资者因投资、经营方面的原因确需其他保护措施或优惠条件的,可另行协商。
8、实行涉企收费登记制度,严禁对投资者进行一切形式的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对政策范围内的收费,收费部门凭"两证一票"(两证即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许可证、招商民企业办核发的收费登记证,一票即财政收费票据)对企业亮证收费。收费标准不得超越登记证确认的项目、标准和收费范围。否则,企业有权拒缴。
9、在县城范围内从事投资活动的,在户口管理、予女就学、计生管理等方面可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城建与发展的若干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10、建立投资宫商投诉处理制度。在招商民企业办设立投诉中心,公布投诉电话,凡违反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收费,接到投诉后,县招商民企办及有关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凡查明投诉属当地部门责任的,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乃至处分。
11、实行外来投资企业特别优待制度,切实保障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体优待内容按《资源县外来投资企业及县重点企业优待规定》执行。
12、政府各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转变职能,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消除行政垄断、地方封锁和保护,严格按照县委、政府关于加快招商引资的有关规定办事,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单位的领导及当事人,县委、政府将采取果断的行政措施进行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一并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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