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传输的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杜绝内部信息外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是指不用来存储、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储存介质。它包括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及各种存储卡。 第三条 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禁止以任何形式传输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 第四条 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信息发布、传输的保密管理工作坚持“谁上网谁负责”和“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原则,向网站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 第五条 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的保密工作由各单位负责,并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这项工作。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