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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12-05-28 17:00

  为加强互联网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是指经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提供给国际互联网站或其他公众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

  第二条 互联网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互联网站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并应该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完善和落实信息登记、审批责任制。

  第三条  除新闻媒体已公开发表的信息外,各单位提供的上网信息应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

  第四条 任何个人不得利用网站、网页上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等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第五条 单位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第六条  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国家秘密。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部门或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七条  提供信息发布的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一)对拟发布信息(即将向网络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

  (二)对已发布信息进行定期地保密检查,发现涉密信息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接受上级机关和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单位分管领导应履行的职责:

  (一)定期对网络管理人员进行保密法规、保密纪律、保密常识教育,增强信息保密观念和防范意识,自觉遵守并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二)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密防范措施。

  (三)发现国家秘密网上发布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保密工作部门通报网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情况。

  第九条 保密工作小组组长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一)指导、监督各部门各单位网上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

  (二)协助参与涉及多个部门拟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

  (三)向县委保密委员会报告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中的重要情况。

  (四)负责对网上发布信息进行经常性保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明原因,并及时向县委保密委员会报告。

  (五)协助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造成网上泄密的事件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对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要按照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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