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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安排对我县流通环节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资源县诚帝超市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洗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DBJ23450300634846146
食品名称:洗姜
购进日期:2023年7月22日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二)依法处罚情况
资源县诚帝超市经营污染物(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洗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本案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且本案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并能及时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努力消除社会危害和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属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污染物(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芹菜],并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7.6元;
2、罚款2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2057.6元。文书编号:资市监罚字〔2023〕063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种植环节问题
整改情况:1.停止销售并召回该批次不合格食品;2.做好进货查验,确保来源可追溯。
(四)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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