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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违法事实认定:
当事人使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超标的餐饮具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资)市监食罚﹝2021﹞19号,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1年7月5日。
(三)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
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五)行政处罚情况: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一)原因分析:
消毒过程控制不严。
(二)整改要求:
严格控制消毒过程。
(三)复查情况。
已按照消毒要求严格进行餐饮具消毒。
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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