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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SP20206526、SP20206519)显示:资源县泉亨购物广场经营销售的豆角检验项目水胺硫磷实测值为0.11mg/kg (标准指标≤0.05 mg/kg),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指天椒检验项目氧乐果实测值为0.53mg/kg (标准指标≤0.02 mg/kg),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违法事实认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豆角、指天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在接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20206519、SP20206526)后按要求进行整改,发布召回公告且该案货值金额低,未造成严重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关于减轻处罚的情形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资)市监罚字﹝2020﹞41号,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0年11月25日。
(三)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
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五)行政处罚情况:
1、 责令停止销售此批不合格豆角、指天椒;
2、 责令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豆角、指天椒;
3、 罚款贰仟元(2000元)。
4、没收违法所得17.6元。
以上一、二、三、四项合计人民币2017.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一)原因分析:
土壤中农药残留
(二)整改要求:
1.立即停止销售及召回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豆角、指天椒;
2.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食品进货渠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三)复查情况
1.我局执法人员对资源县泉亨购物广场经营销售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2020年9月28日我局所抽批次的条纹苦瓜在售。
2.能够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食品进货渠道。
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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