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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资市监处罚〔2026〕4号)

2026-01-09 08:05     来源: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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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资源县蓉儿卤味食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29MABX57X542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资源县资源县中峰镇中峰村公交车站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龙景秀

身份证件号码:45**************0303

2025年10月17日,我局收到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H25-GG0977),报告中显示资源县蓉儿卤味食材店的虎皮鸡爪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H25-GG0977)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2025年8月17日开始从资源县资源县永发烧卤店进货“虎皮鸡爪”,至9月16日共进货4次,2025年9月15日进货10斤,2025年9月12日、2025年8月30日和8月17日,每次进货12斤,进货价20每斤,销售价28元每斤。全部销售完,共计1288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4日,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资源县蓉儿卤味食材店下发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了《检验报告》N0:H25-GG0977。《检验报告》内容包括“检验名称是“虎皮鸡爪”,数量1.3kg,抽样单编号:XB2545032963783097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经验结论为不合格。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标准指标≤0.5g/㎏,实测值1.20g/㎏,判定不合格。日落黄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326㎏,判定不合格。当事人认可检验结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本局于2025年11月21日立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行为。2025年12月26日案件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情况;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经销售完“虎皮鸡爪”的有关情况;

证据四、采购转账记录两份,证明当事人进货的来源;

证据五、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执一份、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0:H25-GG0977)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经现场签收我局执法人员送达的材料,以及当事人销售的“虎皮鸡爪”添加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证据六、抽样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的产品进行抽样;

证据七、责令改正及召回公告各一份,证明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召回义务。

2025年12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资市监罚告〔2025〕6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修正)》第十五条“第三条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修正)》第四十一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小餐饮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的规定,可以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罚款贰仟圆(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到广西资源农村合作银行城北支行,帐户名:资源县财政局,账号:***************,并携带缴款单到中峰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换取罚款收据,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将行政诉讼副本送我局一份。在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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