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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资市监处罚〔2025〕38号 )

2025-06-26 08:00     来源: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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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资源县德雅托管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9MA5NT6095U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资源县大埠街城关完小隔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莫立安

2025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资源县德雅托管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3月28日前完成整改。2025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仍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2021修正)第一款第(一)项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3.1.1的规定,涉嫌未保持环经营场所境整洁。为进一步查明案情,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梁玉花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行为,2025年6月4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资源县德雅托管服务有限公司是从事午托服务的公司,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存在未保持环境整洁的行为,具体如下,1.抽油烟机上附有大量的黄色油污垢,2.靠近切菜台的墙上有黑色污垢,3.食品留样盒上只标明了名称和时间,4.洗菜池旁边墙壁上有黑色污垢,5.厨房右侧靠靠外边走廊处墙角处墙壁上有黑色污垢,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3.1.1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3月20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资市监食责〔2025〕03202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于2025年3月28日前完成整改)。2025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存在问题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依然存在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的行为,具体如下:1、抽油烟机上附有黄色油污垢,2、靠近切菜台的墙上有黑色污垢,3洗菜池旁边墙壁上有黑色污垢,4、厨房右侧靠靠外边走廊处墙角处墙壁上有黑色污垢,综上所述,当事人属于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在已被责令改正的情况下,逾期14天未及时改正,再次存在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的经营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主体资格;

2.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委托梁玉花全权处理当事人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一案的事实;

3.对当事人委托的梁玉花做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内容为陈述当事人未保持环经营场所境整洁的违法事实;

4.对当事人食品安全管理员梁玉花做的现场笔录一份和对当事人检查和复查时所做的证据提取单五份,证明当事人未保持环经营场所境整洁的违法事实;

5.对当事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关于我公司经营场所未保持环境整洁的整改报告》和《申请减轻处罚的报告》,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此案的事实和对存在问题进行了整改的事实。

2025年06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资市监罚告〔2025〕3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2021修正)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3.1.1“餐饮服务场所应选择与经营的食品相应的地点,保持该场所环境清洁”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的规定,可以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我局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参会人员一致同意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2021修正)第一款第(一)项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3.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资源农村商业银行(收款单位:资源县财政局,账号:***********)。携带缴款单到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取罚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资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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