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欢迎来到 广西桂林资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安全 > 监控处罚

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市监处罚〔2025〕37号)

2025-06-26 08:00     来源: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当事人:资源县学而思培优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9MA5MTEK0X0

住所(住址):资源镇城中开发小区曾超房屋隔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邓青连

身份证件号码:452329********0349

2025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资源县学而思培优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3月28日前完成整改。2025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仍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2021修正)第一款第(一)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涉嫌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为进一步查明案情,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肖丽群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行为,2025年6月5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是从事午托服务的托管中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存在未保持环境整洁的行为,具体如下:炒菜台里侧墙上有油污垢和切菜台里侧墙上有黑色污垢,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3.1.1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3月20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资市监食责〔2025〕03201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于2025年3月28日前完成整改)。2025年4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存在问题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依然存在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的行为,具体如下:炒菜台里侧墙上有油污垢。综上所述,当事人属于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在已被责令改正的情况下,逾期13天未及时改正,再次存在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的经营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变更前和变更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变更前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主体资格;

2.对当事人委托的被委托人肖丽群做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内容为陈述当事人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的违法事实;

3.对当事人食品安全管理员熊文雪做的现场笔录两份和对当事人检查和复查时所做的证据提取单两份,证明当事人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的违法事实;

4.对当事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的事实;

5.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一份和被委托人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肖丽群全权处理当事人涉嫌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一案的相关事宜的事实。

2025年06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资市监罚告〔2025〕30),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3.1.1“餐饮服务场所应选择与经营的食品相应的地点,保持该场所环境清洁”、《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构成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要求的”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2021修正)第一款第(一)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3.1.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资源农村商业银行(收款单位:资源县财政局,账号:***********)。携带缴款单到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取罚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资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6月26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