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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市监处罚〔2025〕31号

2025-06-05 18:20     来源: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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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市监处罚〔2025〕31号

当事人:资源县瓜里乡仁滔食品经销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50329600106423

住所(住址):资源县瓜里乡香草村大田湾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仁滔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52329********1736

联系电话:13737392528

联系地址:资源县瓜里乡香草村大田湾组

2025年4月16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食品货架上检查发现标称为“润口香甜王玉米风味香肠”的预包装食品,数量为3包,标签信息:产品类型:肉灌肠类,产品标准号:GB/T10792,保质期:120天,生产日期:20241126,生产商:南宁双汇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45011200049,地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武路06号,净含量:240g,规格:30g×8支;标称为“海天酱油”的预包装食品,数量为3瓶,标签信息:产品名称:生抽酱油(酿造酱油),产品标准:GB/T18186,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30903,净含量:800ml,受托加工方: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东园,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4060800014。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经报请局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法进行了扣押。为进一步查明案情,经报请局领导批准,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6日在当事人门店检查时发现的标称为“润口香甜王玉米风味香肠”的预包装食品和产品名称为生抽酱油(酿造酱油)的预包装食品均系当事人从资源县娟娟食品便利店购进。润口香甜王玉米风味香肠的购进日期为2025年1月20日,购进数量为一件(10包),进货价是50元/件(5元/包),销售价是7元/包;生抽酱油(酿造酱油)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2月18日,购进数量为一件(12瓶),进货价是65元/件(5.42元/瓶),销售价为6.5元/瓶。由于当事人未登记食品销售台账,无法查清当事人在口香甜王玉米风味香肠和生抽酱油(酿造酱油)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截止2025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货架上尚有超过保质期的3包润口香甜王玉米风味香肠和3瓶生抽酱油(酿造酱油)在售。故本案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40.5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刘仁滔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现场笔录》、《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复制、提取单》,记录了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资市监强制〔2025〕6号)及《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文书编号:资市监强制〔2025〕6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的涉案食品情况。

证据四: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5日对经营者进行询问时所作《询问笔录》,查明了当事人购进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进货票据复印件二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进货情况。

本案调查时均有2名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执法证件,且有当事人的相关负责人在场,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并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以上证据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2025年4月30日本案调查终结,整个程序均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2025年5月2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资市监罚告〔2025〕24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受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不属于餐饮环节,销售的过期食品货值金额较小(40.5元且未超过500元),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在我局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清理过期食品,立即改正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4月30日向我局提出了书面免罚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一第5项的规定,除没收违法食品外,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一第5项的规定,我局作如下处罚:

1.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3包润口香甜王玉米风味香肠,3瓶生抽酱油(酿造酱油));

2.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资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5日

(我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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