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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资源县瓜里乡慧源书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50329MA5LNA7E7L
住所(住址):资源县瓜里乡瓜里街桥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谭贞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资源县瓜里乡瓜里街桥头
2025年1月6日上午,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来到资源县瓜里乡瓜里街桥头,对资源县瓜里乡慧源书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该店负责人谭贞清在场陪同。执法人员在该店货架上检查发现标签标示为“爱好”修正液的产品,保质期:2年,生产日期:20210914,数量为19支。
当事人涉嫌销售失效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规定,经报请局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上述失效产品依法进行了扣押。为进一步查明案情,特报请局领导批准,于2025年1月6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6日在资源县瓜里乡慧源书店检查时发现的标签标示为“爱好”修正液的产品,系当事人从桂林万宏文具店购进,购进数量为一盒,里面有24支。进货价为**元/支,销售价是2元/支。截止到2025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尚有19支失效的“爱好”修正液在售。
因该案无法查清当事人在“爱好”修正液失效后的销售情况,所以该案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38元。调查认定当事人销售失效的产品的违法事实成立。
本案调查时均有2名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执法证件,且有当事人的相关负责人在场,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并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2025年1月9日本案调查终结,整个程序均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谭贞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现场笔录》、《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复制、提取单》,记录了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资市监强制〔2025〕1号)及《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文书编号:资市监强制〔2025〕1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的涉案产品情况。
证据四: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8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所作《询问笔录》,查明了当事人购进并销售失效产品的具体情况。
以上证据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当事人销售失效的产品的违法事实成立。
当事人销售失效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资市监罚告〔2025〕1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受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失效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 没收失效的产品(19支“爱好”修正液);
2. 罚款人民币叁拾捌元整(¥3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资源农村商业银行城北支行(收款单位:资源县财政局,账号:********)。携带缴款单到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取罚款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资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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