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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桂环委办发〔2023〕2号),结合《资源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资环委办〔2023〕3号),以及环境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涉及本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现向社会公开我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及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处理工作机制。
一、资源县审计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一)负责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中将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等事项作为重要审计内容。
二、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
(一)举报受理机制
1.举报受理原则。生态环境问题举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受理。
2.举报受理渠道。包括县委网信办、县信访局、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来信、来访等。相关举报由资源县审计局办公室负责接收受理,地址:资源县城北新区教育路资源审计局,电话:4311122,邮箱:zyxsjj@guilin.gov.cn。
3.举报受理事项。依据涉及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内容受理、处置举报线索,并明确专人登记、收集和整理举报事项。
(二)举报处理机制
1.受理时限。对公众举报材料进行审查后,一般应当当场答复是否受理,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详细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2.分办处理。对已受理的举报事项,建立分办渠道,按照举报内容、职责分工,转交相关科室进行办理。
3.调查核实。承办科室应当采取约见双方当事人或者现场走访等多种方式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分析,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出公正合理的处理意见,督促被举报对象迅速整改。需要有关单位配合查清事实或者提供相关证据的,应当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参与调查核实。
4.办理时限。承办科室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一般应在60日内将办理结果回复;对于较复杂的举报事项,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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