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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3年脱贫人口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3] 13号 ) 文件精神,为持续巩固脱贫成果促进脱贫人口 (含监测对象)劳动力转移就业,帮助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实现增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跨省就业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对象范围
2023年自主前往广西区外务工并产生交通费用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劳动力,且在防贫检测系统录入有区外务工地收入,列入补助对象范围,不受外出乘坐的交通工具的限制。同时对特殊对象作如下说明:
(一)同年享受过或正在享受公益性岗位的人员 (包括各部门开发) 不再享受交通补助政策,公益性岗位与交通补助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二)由财政拨款发放工资待遇的岗位人员(包括政府单位学校、医院、银行、国企的编外人员及第三方劳务派遣人员 ) 不享受交通补助政策;
(三)监测对象消除风险后,身份转为一般农户的,自消除风险当月起不再享受交通补助政策;
(四)户内减少人员 (如外嫁、服刑、服役、户籍迁出等)自减员当月起不再享受交通补助政策,
(五)户内新增人员,自纳入起下月开始享受交通补助政策
二、补助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 补助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二)补助标准:对能提供有效票据或网上购票截图,按实际发生车票费用全额发放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年);对无法提供有效票据或网上购票截图的,按外出300元/人·年计算。
(三)申请条件:2023 年自主前往广西区外务工脱贫劳动力,并产生交通费用的脱贫人口,对无法提供车票、工资凭据务工证明等佐证材料的,可由本人或者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家庭成员根据 2023 年实际发生的外出或返程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帮扶联系人入户核实务工及产生交通费用的真实性并在申请材料上签字确认,经村委审核盖章。
(四) 资金来源:交通补助资金从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广东帮扶广西财政协助资金列支。
三、交通补助申领所需材料
(一)《资源县脱贫劳动力 (含监测对象) 区外务工交通补助申报审批表》 (附件1)。
(二)车票、网上购票电子车票截图或购票记录相关凭证复印件等;对无法提供有效票据或网上购票截图的由帮扶人入户调查并出具外出务工证明。
(三)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复印件。
(四)申请者的户主或本人农村商业银行卡: 惠民惠农财政补助资金“一卡通”复印件。
四、申报流程
帮扶联系人协助申请人在本乡(镇)或村委领取交通补助申报审批表一申请人将交通补助申报审批表与相关申请材料交村委一村委负责收集材料并初审一村委初审后以行政村为单位汇总填报附件2报乡(镇)人民政府一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于6月30日、9月30日报县乡村振兴局一县乡村振兴局审核后同步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10天,公示结束后审批一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方式将补助资金发放到户
五、强化监督管理
(一)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乡 (镇) 要认真开展好区外务工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交通补助宣传工作,发挥村“两委”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员、帮扶联系人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提高政策宣传覆盖面.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要压实村“两委”、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员、帮扶联系人责任,核实核准脱贫人口 (含监测对象) 就业务工情况,确保交通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户做到精准补助、应补尽补。对因乡 (镇)、村“两委”、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员、帮扶联系人未及时核准务工情况,造成符合补
助条件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 未获得补助、或者不符合补助条件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获得补助的,要依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就业帮扶是增加脱贫人口 (含监测对象) 稳定性收入的重要举措,各乡(镇) 要高度重视,共同组织实施,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冒领套取资金现象发生。
( 三)严格执行公示公告制度。交通补助资金发放实行县、乡、村三级同步公示,公示时间为 10 天。公示内容包括: 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县、乡、村)、务工地点、 就业单位、补助金额。各乡(镇)对群众投诉、对群众投诉、举报补助对象资格不符合、条件不符合、资金使用不规范的,要及时处理。
未尽事宜,请联系县乡村振兴局,联系人: 全金连,电话:0773-4366590,邮箱: zyxczxjshfpg@guili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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