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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乡村建设公益性 岗位开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

2022-05-30 10:00     来源:县乡村振兴局     作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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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 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2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 通知》(人社部发〔2022〕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 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2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自 然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务院扶贫 办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人社 部发〔2020〕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等5部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 力乡村振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23号) 精神,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统筹指导下,立足乡村振兴 部门职能,围绕促进低收入脱贫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 就业增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需要,依托乡村建设行动、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专项行动、乡村治理等,在行政村、易 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以下简称安置区)创新开发一批乡村建设 公益性岗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开发岗位。各县(市、区,以下统称县)乡村振 兴部门根据乡村建设行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乡村治理 等工作需要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人口的就业需求,使用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广东帮扶广西财政协作资金、 光伏收益资金等,因地制宜开发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乡村建 设类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农村道路管理员、防汛抗旱防火管理员、 水利设施管理员、村内水域管理员、公共设施管理员、护田员、 林区管护员、光伏电站管护员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类岗位包 括但不限于卫生保洁员、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员等;乡村治理类 岗位包括但不限于防止返贫监测网格员、疫情防控有关岗位等; 其他类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安置区的卫生维持员、治安巡逻员、 疫情卡点值守员,村级小学(教学点)校园安全员、校园保洁 员,地质安全监测员,村内养老协管员等(岗位设置参考标准 见附件1)。采取按月用工方式设置岗位。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 纳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管理,项目 名称应包含“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字样。 

二、规范开发程序。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由县人民政府统 筹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开发。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辖区内行政村、安置区开展岗位需求摸底调查,列出岗位需求 清单(见附件2)报县乡村振兴局。县乡村振兴局综合考虑防止 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人口上岗需求、社会公共服务需要和资金 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开发类别、数量和 岗位补贴标准,纳入当年全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按程 序下达乡(镇)和用人单位【行政村委员会、安置区居(村) 委会】,确保乡村公益性岗位保持合理规模。 

三、精准安置对象。安置对象原则上为16—60周岁且具备 适应岗位能力需要、有就业意愿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脱贫 家庭中的半劳力、弱劳力和无法外出、无业可就的脱贫人口。 有条件的地方,在身体条件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前提下,年龄 可放宽至65周岁。优先安置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同一人员按规 定不能同时安排多个乡村公益性岗位。

 四、规范组织上岗。用人单位根据县级下达的岗位开发计划,在辖区内发布招聘公告,注明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 职责、岗位要求等信息,采取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公示 (公示5个工作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县乡村振兴部门 备案、签订劳务协议(见附件3,每次签订劳务协议用工期限不 少于6个月、不超过1年)的程序聘用上岗人员。聘用人员确定 后,县乡村振兴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用人单位就岗位 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开展岗前培训,及时安排上岗。用人单位 在人员上岗后5个工作日内将岗位、人员信息、岗前培训信息录 入广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防止返贫监测信息平台、广西防返 贫APP以及帮扶手册,实行实名制管理。

 五、加强岗位管理。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用人 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上岗人员出勤记录(见附件4),督促上岗 人员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每年由用人单位负责对上岗 人员开展一次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前对上岗人员姓名、岗位名 称、上岗时间、工作地点、岗位补贴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过 程中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将考核评价结果报乡(镇) 人民政府和县乡村振兴部门。考核合格,经用人单位、符合条 件的上岗人员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充分发挥乡(镇)纪委、 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作用,建立日常监督制度,确保“有岗有人 有事有责”,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杜绝虚设岗位、冒名顶替、优 亲厚友、人情安置,避免“吃空饷”、政策养懒汉、变相发钱等 行为。县、乡(镇)、行政村、安置区有关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明确补贴标准及发放流程。各县根据乡村建设公益性 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时间、难易程度等分类合理确定岗 位补贴标准,每月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可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按月发 放。各县要为上岗人员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参保费用标准 由各县自定,保险补贴资金由县财政解决。 岗位补贴发放流程如下:

 1.每月5日前,用人单位将上个月出勤天数和拟拨付岗位补 贴金额汇总表(见附件5)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并报送县乡村振兴部门。

 3.县乡村振兴部门复核后,向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 请。

4.县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等有关规定,当月内将补 贴资金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拨付给上岗人员。 光伏收益资金开发的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流程由 各县确定。

 七、建立退出机制。协议期内,上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务协议: 

1.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2.已不符合安置对象条件的; 

3.不具备劳动能力或死亡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累计旷工达30天的;

 5.由于严重失职造成公共利益重大损失的; 

6.违反有关规定、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不适 宜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

 7.擅自离岗或调换岗位,经指出后不服从管理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岗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10.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工作情形的。

 行政村、安置区“两委”干部,驻村干部、帮扶联系人要做 好退出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再就业服务工作,跟踪其就 业意愿和就业去向,落实针对性帮扶措施。 

八、相关工作要求。各县在本通知印发后1个月内制定本县 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实施细则,加大岗位开发力度。自治区将 此项工作作为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的内容。各设区市乡村振兴 部门要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同时,各县乡村振兴部门要切实履 行职责,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 林业、妇联、残联、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做好其他各类乡村公 益性岗位的统筹利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各类乡 村公益性岗位统计分析;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乡村建设公益性岗 位资金支出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设区市乡村振兴部门每月8 日前汇总所辖县上月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开发及安置上岗情况 (统计表见附件6),报送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执行期间,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新政策的,遵照新政策执行。 本通知印发前,使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广东帮 扶广西财政协作资金、光伏收益资金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 纳入乡村建设公益性岗位管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逐级 研究解决,需要自治区层面协调的,请及时报送自治区乡村振 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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