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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中央、自治区、桂林市驻资源县各有关单位:
《资源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产业开发项目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已经资源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资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7日
资源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产业开发项目
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财农〔2018〕192号)精神,为加强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产业开发项目的管理,结合本县实际及上级各类督查检查反馈问题整改的要求,对《资源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产业开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进一步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始终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工作要求,结合产业发展实际,以产业发展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为目标,完善制度,加强风险防控,促进产业扶贫工作规范、健康、高效、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立足本地资源条件、产业基础,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不片面追求规模和覆盖面,稳妥推进产业扶贫。
(二)产业为本,注重实效。选准本地优势特色产业、对贫困群众辐射带动强的产业,引导生产要素向贫困地区聚集,带动贫困群众增收,提高精准脱贫成效。
(三)加强引导,强化风险防控。选好项目实施主体,考虑产业特点和市场投资回报率,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兼顾各方利益,同时加强风险防控,防止系统性风险。
(四)完善制度,规范运行。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建立协调顺畅、监督有力的项目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村集体和农民合作社的作用。健全监管制度体系,确保项目规范运行。
三、扶贫产业开发项目内容
(一)根据宜种则种、宜养则养、宜林则林、宜工则工的原则,选准特色优势产业,重点扶持培育“5+2”“3+1”特色产业,具体项目选择要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大力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
(二)资金重点支持建档立卡贫困对象购买种苗、肥料(饲料)等必需的生产资料和基本设施,购买发展第三产业的必要物资工具等。
(三)重点发展产业规模大、市场容量大、地方特色浓郁、发展前景好的特色产业,依托当地旅游和生态资源优势,做大做强以农家乐、家庭农庄为主的旅游扶贫项目。
四、企业(合作社)实施产业扶贫项目准入条件
实施产业扶贫项目的企业(合作社)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一)在国家注册登记机关依法注册登记并运行两年以上,企业(合作社)实施项目带贫效果明显且市场前景良好;
(二)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上;
(四)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贫困农户达到20户以上;
(五)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涉税违法行为;
(六)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基地[集中连片种植规模20亩以上或养殖规模单一品种小型家禽200只(头)以上、中型家畜50只(头)以上]及产品供销合同;
五、项目申报
(一)贫困村在选择产业扶贫项目时,村两委班子要积极征求贫困群众意见,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和区域优势,按照大多数群众的意见和意愿来确定产业扶持项目,并形成研究项目申报的会议记录。村两委要及时将项目申报书及有意愿、有种植(养殖)条件的贫困户摸底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各村申报的产业项目汇总到乡(镇)后,乡(镇)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核实,在签署产业发展意见和建议后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产业开发专责小组审定。县产业开发专责小组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各乡(镇)产业项目申报情况研究拟定全县产业扶贫项目初步计划,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经审批同意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需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同时报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财政厅和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备案。
(三)企业(合作社)带动项目由申请实施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项目实施申请报告、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个人征信报告、项目实施具体方案等相关资料,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需发放农资的品种、数量、规格、品牌等基本要素,实施方案要结合产业实际,发放的生产物资配比要科学合理。农资价格应参考同期当地现行市场销售价,价格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单位进行询价。项目实施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签订项目责任承担书、交纳风险押金后方可实施。
六、产业开发项目扶持方式及对象
(一)支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贫困农户实施产业项目,推广“公司+基地(合作社)+农户”产业化经营模式,企业(合作社)要在种植、养殖技术上提供支持,结合项目特点采取集中培训和现场指导相结合的培训服务方式,确保有意愿、有条件的贫困户全覆盖参与技术培训,并做好后续跟踪服务和技术指导。企业(合作社)要与农户签订合理的保底回收协议,保底回收价格的核定不能低于产业有效投入成本。在同等条件下企业要优先安排贫困农户务工并支付薪酬。贫困地区带动能力较强、满意度测评好的合作社优先评定为示范合作社,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
(二)在不改变资金性质的前提下,允许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到有能力、有扶贫意愿、带动贫困户就业增收效果好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到贫困户,并签订相关协议,贫困户按股分红,具体要求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桂财农〔2017〕182号)执行。也可以通过集中种植(养殖)抱团发展的方式经营,委托经济能人或企业经营管理,双方签订委托经营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经营主体负责生产经营工作。企业要优先吸纳长期外出务工、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贫困对象,不能随意提高标准。
(三)受扶持对象必须为“十三五”期间建档立卡在册贫困户。
(四)对农村残疾人、归侨侨眷、退伍士兵、大中专毕业生等贫困人群给予优先照顾。
七、产业开发项目扶持标准及报账
(一)扶持发展产业。尚在两年跟踪扶持期内的已脱贫户、已享受过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的未脱贫户发展产业,符合产业奖补有关规定的,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户;一直未享受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的未脱贫户发展产业,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0元/户。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22号)精神,2016年、2017年脱贫户实行差异化补助直至脱贫攻坚期结束,每户奖补资金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3000元/年。贫困户实施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十三五”期间建档立卡在册贫困户参与实施扶贫产业项目也可继续申请产业以奖代补,具体要求参考《2020年资源县实施以奖代补推进特色产业扶贫工作方案》。为加强扶贫产业项目的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单位按项目投入资金规模预交5%的风险押金。项目实施完成且验收合格并履行完相关协议约定条款后,参与项目贫困户群众满意度达到90%以上,退还风险押金;满意度低于90%的,风险押金作为风险补偿金返还给参与贫困户。
(二)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合作社)带动贫困户发展好产业,发挥属地管理优势,对经县人民政府审定的项目,县财政部门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经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区脱贫攻坚工程项目实行“绿色通道”管理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63号)精神,可预先拨付项目总金额80%。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预拨资金申请时,需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实施方案、定价依据、项目承担责任书、协议书、资源县产业扶贫项目资金预拨申请表等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预拨项目资金。项目预拨资金只能用于项目前期购买种苗、肥料(饲料)等必需的生产资料及发展第三产业必要的物资工具。项目验收合格拨付项目资金时,需先扣除预拨的项目资金。
(三)合作社带动项目资金按现行的市场农资价格、产业生产的物化成本进行兑现,由项目实施单位出具购买相关农资的发票到乡(镇)人民政府报账,并附受益农户花名册、项目实施方案、企业与农户签订的协议、定价依据、财政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等相关资料。项目经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后拨付剩余20%项目资金到实施单位对公账户。
(四)采取资产性收益入股企业(合作社)分红、代种代养的项目要重点关注长期外出务工、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由企业(合作社)提供乡(镇)财政所出具的入股资金收据到县扶贫办报账,并附受益农户花名册、企业(合作社)与农户签订的入股协议等相关资料,所报账的项目资金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划入乡(镇)财政所账户,再由财政所转入企业(合作社)对公账户。
八、公示与验收
(一)产业项目计划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项目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利用报刊、县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公开栏等宣传媒介在县、乡、村三级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扶持金额、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受益农户名单等。对于公示期内群众反映有异议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并督促整改。
(二)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验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以乡(镇)联村领导为组长,农业服务中心、扶贫站、林业站、畜牧站等乡(镇)涉农站所、第一书记、村两委干部及贫困户代表(不低于3名)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扶贫产业项目验收小组,负责辖区产业项目验收工作。具体验收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所有验收要求进行实地核验,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对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乡(镇)验收后向县产业开发专责小组提出抽验申请,县产业开发专责小组通过入户调查、电话询访等方式对项目进行抽验,抽查农户数要不低于总受益农户的30%。
九、工作要求
(一)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产业开发专责小组要发挥统筹协调,牵头抓总的作用,对全县产业扶贫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强化监督和指导。县财政、农业农村、扶贫等部门要对产业扶贫项目的审核、验收、资金拨付等全过程进行监督,发现违纪违规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乡(镇)要成立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监督小组,对项目的审批、实施、验收进行监督,并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群众监督。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扶贫监督员要将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情况纳入监督范围。
(二)明确责任分工。乡(镇)人民政府是实施产业扶贫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产业扶贫项目的申请、报批、审核、实施、验收、监督等各项工作;县产业开发专责小组负责制定全县产业规划,并指导各乡(镇)、各村制定产业规划,督促、指导产业规划的实施。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报批、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定期向上级产业专责小组上报本县产业发展情况、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拨付进度和使用情况等;县扶贫办负责配合县产业开发专责小组做好产业扶贫相关工作,审核产业扶持对象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扶持标准;县财政、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负责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责拟订产业扶贫计划,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和项目实施技术指导,配合县产业开发专责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引导行业资金向产业扶贫项目倾斜。
(三)严肃执纪问责。严格按照扶贫领域作风专项治理有关要求,如发现项目实施单位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按规定追回财政资金、取消项目实施资格、计入诚信黑名单,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县乡(镇)两级相关人员在实施扶贫项目过程中,存在瞒报虚报、套取国家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严肃查处、依法依规严惩。在实施产业扶贫项目过程中因工作不实、措施不力、履职责任不到位、失职渎职造成国家资金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十、其他事项
(二) 本县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资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源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产业开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资政办发〔2019〕14号)自行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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