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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县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实施办法
为提高我县高龄老人优待水平,保障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推动我县社会福利向适度普惠型发展,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市政〔2013〕95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是指持有我县行政区域户籍,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属高龄生活津贴发放对象。
二、发放标准
(一)80至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30元;
(二)90至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
(三)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
三、发放时间
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申请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老人均可自愿申请政府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老人可在年满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当月向户口所在地的村(街道)提出书面申请。行动不便的老人可委托近亲属代理申请,敬老院、福利院的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可委托所在敬老院、福利院代为申请。
申请时需填写《资源县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表》1式3份(见表1);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A4幅面)各1份,并验原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申请人本人名字的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存折复印件(名字和账号清晰)1式3份。受委托人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和本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式3份,并验原件;属敬老院或福利院代为申请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式3份,并验原件和所在敬老院或福利院书面证明。
(二)受理
村 (街道)收到老年人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核实、公示工作。
核实工作由村 (街道)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并在村 (街道)公示5个工作日。核实时申请人应予配合。
对证明材料齐全、核实情况属实的,村 (街道)应及时签署调查意见,上报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
(三)审核
申请人持村(街道)签署过调查意见的申请表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审核备案手续,如果不是本人办理的,办理人还需提供村(街道)出具的老人健在的证明(注:需经办人签名并盖公章)。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县老龄办审批。
(四)批准
县老龄办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批准完毕。
发放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时间以老年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当月时间为准。
资政办发〔2009〕20号文件中的长寿补助金和本方案中的高龄生活津贴系同一概念,原享受百岁老人长寿补助金的,由老人户籍所在村 (街道)通知老人,协助老人办理社会化发放手续,直接转入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范围,与新申请者一并填入发放明细表、汇总表。
(五)核验
凡领取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的对象,每年的4月1日至6月底,必须持资源县高龄老人生活津贴领取核验表(表8)到户籍所在村、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盖章验证,作为继续享受高龄津贴的依据。行动不便的老人可委托近亲属代理验证,敬老院、福利院的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可委托所在敬老院、福利院代为验证,并需提供近期生活照一张。受委托人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和本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式3份,并验原件;属敬老院或福利院代为验证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式3份,并验原件和所在敬老院或福利院书面证明。
五、变更和终止
(一)变更
享受生活补贴的高龄老人在即将年满90周岁或100周岁前一个月,需向户籍所在村(街道)提出变更申请,填写《资源县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变更申请书》1式3份(见表2),提交户口本复印件(A4幅面)1式3份,并验原件。受委托人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份,并验原件;属敬老院或福利院代为申请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A4幅面)1式3份,并验原件和所在敬老院或福利院书面证明。
村 (街道)应在收到变更申请后在申请人居住地公示3个工作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县老龄办。县老龄办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批准完毕。
(二)终止
1.去世终止。享受生活津贴的高龄老人去世后,近亲属或所在敬老院、福利院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老人去世情况告知老人户籍所在村(街道),村(街道)也可自行调查核实。村(街道)在查证属实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资源县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终止报告书》1式3份(见表3),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上报县老龄办。县老龄办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批准完毕,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该老人生活补贴。
2.迁出终止。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的老人户籍在县内从一村迁到另一村的,需提出终止申请,迁出当月在原村统计发放(注:从次月起停发),从次月起在新迁入村重新办理发放的相关手续;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的老人户籍迁出本县辖区的;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的老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6个月无法联系的(或从离开最后居住地之日起6个月无法联系的)。村 (街道)应在查证属实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资源县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终止报告书》1式3份(见表3),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县老龄办。县老龄办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批准完毕,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该老人生活补贴。
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生活补贴的人员户籍再度迁入本村(街道)或与本村(街道)恢复联系的,需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重新申请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六、统计报表
月报:村 (街道)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明细表(见表4)报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累计发放汇总表(见表5)报至县老龄办;县老龄办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累计发放汇总表(见表5)报至县财政局。
年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累计发放汇总表(见表6)报县老龄办,县老龄办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年度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累计发放汇总表(见表6)送县财政局会审,并于12月25日前以两单位联合盖章形式报市老龄委(一式两份)。
七、经费保障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预算资金解决,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八、监督管理
(一)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老人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享受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待遇的人员,各乡(镇)、村要每半年复审一次,并将津贴对象情况在其居住地公示一次,接受公众的监督;县财政、监察、审计、老龄部门每年要选择部分村进行普查,复审、普查情况要存底备查(见表7)。重点核实申报人是否健在,津贴是否足额发放,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三)在办理、发放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工作中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县老龄办、乡(镇)、村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分级对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资料(含公示拍照存档资料)归类、津贴对象一人一档,妥善保存。
为便于档案管理统计、查询,县老龄办负责为每位津贴对象档案建立编号,按序存档。
(五)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应全额用于高龄老人本人,赡养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占用或挪用,不得瞒报或迟报老人去世情况。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从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审批和发放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对符合享受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待遇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故意拖欠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的;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的。
九、保障措施
县老龄办负责指导所辖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含组织核准发放工作经费)预算安排核拨;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附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二)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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