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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中心校、县直学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桂财教〔2023〕136号)精神,结合2023-2024学年度年报学生人数,经教育局财务股核实,现下达2024年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补助资金 万元(详见附件),专项用于义务教育学校日常开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小学720元/生.年、初中940元/生.年、特殊教育学生6000元/生.年,在基准定额标准基础上,对全区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3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不足100人的农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拨公用经费。
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直接下指标到各学校,学校按进度支付。
三、严格执行资金使用范围和保障标准,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发生。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要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附件:2024年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分配表
资源县教育局
2024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