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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
一、哪些人员可以申办《再就业优惠证》?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属《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
(一)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担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二)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三)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五)最近,国务院颁发的国发[2005]36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为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二、如何申请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答:符合《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时,需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3张一寸免冠照片和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未实现再就业的相关证明,向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仍在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需提供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的基本生活保障协议书。
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需提供由企业出具的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以及未再就业的证明。
(二)国有企业失业人员需提供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证明其为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并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纳入全国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中已领取一年性安置费尚未再就业的人员,需提供原企业纳入全国兼并破产计划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凭证。
(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且登记失业一次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需提供由失业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证明和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任证。
三、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财税[2002]208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桂地税发[2003]63号以及桂林市人民政府市政办[2003]85号文件规定,企业安置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工业企业当年安置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60%以上(含60%,下同)的,3年内免证企业所得税;当年安置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不足60%的,3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安置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10%以上不足30%的,1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下同)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下同)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的30%的,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四)对现有服务企业和现有的商贸企业,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五)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是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且能提供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肯》)、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其他新办企业,当年安置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60%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以上企业申请减免税的资格认定以及申请程序按桂林市人民政府市政办[2003]85号文件办理。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需具备什么条件?
答:按中共中央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简称改制分流)。
根据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流辅业改制分流安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桂经贸企业[2003]149号文件精神,凡国有大中型企业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一)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
(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三)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含30%)以上;
(四)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五、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什么材料?
答: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及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单位)在提交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时,应提供:
(一)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及《再就业优惠证》原件;
(二)经过鉴证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使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
(四)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什么是公益性岗位补贴,企业(单位)在提交岗位补贴申请报告时应提供什么材料?
答:社区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在社区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为社区居民服务的管理、服务岗位。对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转企业(单位),各地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给予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
对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每月终了后10日内按规定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月已发放的工资给予岗位补贴。企业(单位)在提交岗位补贴申请报告时,要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花名册及《再就业优惠证》原件;
(二)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三)上月工资发放凭证;
(四)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申请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得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七、哪些人可以享受免费再就业培训?如何参加再就业培训?
答: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由就业转失业的人员,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可享受免费再就业培训。
参加免费再就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到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凭《居民身份证》和下岗或失业的相关证明(需提交相关证明的复印件),经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卡》。凭此卡到相关培训机构填写《下岗人员再就业培训申请表》,报名参加再就业培训。
八、怎样才能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
答:培训机构按照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再就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实现再就业者,凭以下证明材料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一)经其培训合格并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及《下岗证》或《失业证》等下岗失业证明复印件;(二)就业证明(劳动合同书、个体经营执照灵活就业的雇主工资给付凭给付凭证等)复印件;(三)上月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四)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定,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补贴,补贴的标准为500元/人次(每位下岗失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
九、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交收费和期限。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十、哪些人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期限多长?
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一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具体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并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备案。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
十一、哪类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哪些优惠政策?期限多长?
答: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会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微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减免税政策。
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最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由当地确定,最晚至2007年底)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长不超过3年。
十三、就业援助的重点是什么?
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可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①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②多地可根据实际对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十四、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如何办理?
答: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再就业优惠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下岗失业人员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手续。
十五、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免交哪些行政事业性收费?如何办理?
答: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市政办[2003]85文件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设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免交有关登记费,证照费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变更税务登记费;(3)卫生部门收服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静脉用药证工本费;(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社区服务单位证书工本费、社区服务管理费;(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交有关收费。
十六、我市出台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试点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桂林市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方便广大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我市制定了信用社区试点实施办法。创建信用社区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做法,先在桂林市秀峰区秀峰办事处东华社区、象山区平山街道办事处同心社区进行信用社区试点,通过试点完善创建信用社区的办法后再在全市范围推广。
信用贷款的基本条件:试点社区内申请小额贷款的人员已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其经营场场必须在桂林市区内,并已在管辖该区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税务机构办理了有关登记手续。同时,还具备以下条件:
①、申请人信誉良好,不欠银行到期贷款和拖欠各项税费,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②、申请人家庭财产(不动产)在3万元以上,且无债务。
③、申请人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生产经营自有资金达到20%以上。
④、申请人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完全还贷能力。
4、试点社区的下岗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小额贷款?
在试点社区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①、本人向试点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小额贷款申请书、借款项目可行性报告、自有资金证明、贷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再就业优惠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场地证明或租用场地合同(合同时间应在二年以上),以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社区经初审后报劳动保障事务所。
②、由劳动保障事务所组织劳动保障工作站对贷款人和其经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和初步审核并督促申请人签署创建信用社区承诺书(一式五份),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材料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办部门审核。
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办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担保中心,担保中心审核同意后向合作银行推荐贷款并承诺担保。
④、申请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领取贷款。
十七、有关扶持政策的执行期限。
国发[2005]36号文件第32条指出: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十八、全文转登桂财税[2003]51号文。
最近有不少人打电话咨询,再就业扶持政策到底执行到什么时候止,国发[2005]36号文件已经作了说明。另外,我们全文转登桂财税[2003]51号文件,该文也明确了优惠政策执行时间。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财税[2003]51号
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
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各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
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O三年十月十二日)
为贯彻落实全国再就行工作座谈会精神,保证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行有关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另行制定。
二、对财税[2003]208号、财税[2003]133号和财社[2002]107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并享受相应期限政策优惠。
三、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优惠政策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有大型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直至期满为止;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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