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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桂林市财政局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市人社发〔2021〕1号)文件精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5〕1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对全县范围内现在职在岗的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工资)标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自2025年7月1日起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工资)标准从每月1700元调整至1870元。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资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