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财采决【2020】4号
关于对阳建雄的处理决定
给予阳建雄警告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资源县人民政府或桂林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资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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