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质 疑 人: 广西南宁盛海诺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 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西七路2号荷塘月色13号楼2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冯海耀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13977177769
广西南宁盛海诺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2022年08月15日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资源县车田高级小学宿舍综合楼热水与消防系统设备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2-G1-290022-ZXGJ)的政府采购质疑函,我公司已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进行了认真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受理,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答复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要求“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故核心产品的品牌投标时必须做明确响应,本项目已按要求设置第1项“消防供水水箱”为核心产品,故第1项“消防供水水箱”的品牌及生产厂家必须明确响应,而其余产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投标响应。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答复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要求“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故核心产品的品牌投标时必须做明确响应,本项目已按要求设置第1项“消防供水水箱”为核心产品,故第1项“消防供水水箱”的品牌及生产厂家必须明确响应,而其余产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投标响应。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三: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答复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要求“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故核心产品的品牌投标时必须做明确响应,本项目已按要求设置第1项“消防供水水箱”为核心产品,故第1项“消防供水水箱”的品牌及生产厂家必须明确响应,而其余产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投标响应,且安装、调试是由中标供应商提供,不需要特别注明生产厂家。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四: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答复四: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4的规定:“15.1投标报价应按招标文件中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陆拾万零伍仟叁佰壹拾陆元玖角柒分(¥605316.97),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金额的,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资源县新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项目的投标总报价为伍拾玖万陆仟伍佰元(¥596500.00),并未超出预算金额。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五: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答复五:资源县新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表中16.线槽;20.配管;36.塑料管;经确认以上货物生产厂家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县新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表中所写的雄塑管业有限公司为简称,并非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六: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答复六:资源县新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表中8.双绞线缆;9.配线;10.电力电缆;11.配线;15.配线;经确认以上货物生产厂家为:桂林国际电线电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源县新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表中所写的桂林国际电缆厂为简称,并非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如你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复函。
中昕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9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