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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汉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资源县乡镇饮用水监测项目(GLZC2022-G1-290010-HCZX)质疑答复函
质 疑 人: 广西便宜购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 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南路18号新兴苑小区18栋1单元301号
法定代表人: 黄一林
委托代理人: 陶静 电话: 15107836126
我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收到贵公司以邮寄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资源县乡镇饮用水监测项目(GLZC2022-G1-290010-HCZX)的质疑函。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我公司已及时报送采购人。经认真核查,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技术指标参数设置有歧义。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中的技术需求“▲(二)技术指标:2.pH(酸碱度)在线监测仪器量程 玻璃电极法:0-14; 标准缓冲液比色法:(酸性)4.8-6.8;(中性)6.5-8.5;(碱性)8.0-9.6。”,众所周知,在线检测仪在检测pH(酸碱度)时采用的检测方法只能是一种,不能有两种共存。所以我公司认为应该是玻璃电极法或者标准缓冲比色法。
法律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
2.pH(酸碱度)在线监测仪器量程
玻璃电极法:0-14;
标准缓冲液比色法:(酸性)4.8-6.8;(中性)6.5-8.5;(碱性)8.0-9.6。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1、修改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中的技术需求描述变成:▲(二)技术指标:2.pH(酸碱度)在线监测仪器量程 玻璃电极法:0-14;或标准缓冲液比色法:(酸性)4.8-6.8;(中性)6.5-8.5;(碱性)8.0-9.6。
答复1: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司已认真核实,并进行了修改,具体详见“资源县乡镇饮用水监测项目(GLZC2022-G1-290010-HCZX)更正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如贵公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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