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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财采决【2020】8号
资源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南新时代精英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农博物流中心
被投诉人: 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92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资源县卫生健康局乙类大型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GLZC2020-G1-290009-GDZB) 的采购活动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合格,我局予以受理,通过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采购人程序合规性、采购人的主体合规性。资源县卫生健康局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具备申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投诉事项2 :投诉其招标文件的公平和合理性;设备主要核心参数为业内设备低水平参数。招标参数技术参数中:1、主磁体品牌:主磁体作为磁共振系统最核心部件,必须与磁共振系统为同一制造商,不得采用第三方厂家制造的磁体;2、梯度线圈品牌:梯度线圈作为梯度系统最核心部件,必须与磁共振系统为同一制造商,不得采用第三方厂家制造的梯度线圈;3、头部AI智能检查,具备,无需激光定位,可一键进床扫描中非核心技术参数,明显的品牌指向性。
四、处理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中的第三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2中的第一、第二点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资源县人民政府或桂林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资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资源县财政局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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