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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财采决【2020】1号
资源县财政局关于多媒体教室设备采购及安装采购〔项目编号:HZTGL-HWZB-2017-035〕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钦州市鑫诚信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钦州市永福西大街69号E幢E4-02
法定代表人:杨敏芳
被投诉人:海之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桂林市临桂新区彰泰新城7栋1单元702
一、投诉事项
1、在开标过程中,能通过资格审查并进入详评的一共有四家竞标供应商,他们的竞标报价排名如下(报价由高到低排序):
|
名次 |
公司名称 |
竞标报价(元) |
备注 |
|
1 |
桂林创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5790000.00 |
|
|
2 |
桂林慧联科技有限公司 |
5788000.00 |
中标供应商 |
|
3 |
桂林市思奇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
5728800.00 |
|
|
4 |
钦州市鑫诚信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
4888000.00 |
从以上报价的排名中可以看出,我司的竞标报价是最低的,而且我司在该项目的投标的投标产品中,除了壁挂式实物展台(生产厂家:广州市建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品牌:指南者,报价:200台×760元/台=152000元)不是小微企业的产品以外,其他产品都是小微企业生产的产品,我钦州市鑫诚信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也是属于小微企业。
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投标单位认定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以投标文件提供的符合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为准),并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 注册商标的货物),对投标价给予6%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标报价,即评标报价=投标价×(1-6%)。
那么,我司最终的评标报价=(4888000.00-152000)×(1-6%)+152000=4603840.00元
我司的最终的评标报价(4603840.00元)也是最低价,那么我司的价格为满分50分。
而中标公司的价格分=投标人最低投标报价金额某投标人投标报价金额×50分=(4603840.00÷5788000.00)×50分=39.77分
我司在价格分上比中标公司高出10.23分(50-39.77=10.23分)。
我司在价格分上比中标公司高出那么多的情况下仍然不能中标,我司对在该项目的评标过程中我司能否享受到中小微企业价格分的待遇提出质疑,望招标代理机构给出一个合理的答复。
2、开标现场演示过程中所有的竞标供应商都无法全部演示采购文件所要演示的内容,所有的竞标人的演示分为零分。
3、技术性能分中的基本分、货物性能分及演示分的评审与招标文件不相符。
4、(3)认定为区内产品的(提供有效证明复印件),根据其所占项目金额比例超过 80%得 0 ~1分;不属以上产品的或未提供有效证明的均不得分。 满分1分
我司在该项目中75英寸交互智能平板的品牌是创凯,生产厂家是深圳市创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原产地是广西南宁,投标价为:200台×20000元/台=4000000元,占投标总价比例为81.8%。我司在竞标文件中提供了有效的证明文件。所以,我司享受以上的1分政策功能分。而中标公司(桂林慧联科技有限公司)的75英寸交互智能平板的品牌是希沃,产地不是广西区内,所以不能享受以上的1分政策功能分。
所以,在价格分上,我司比中标公司(桂林慧联科技有限公司)高出了10.23分,在以上的政策功能分中,我司又比中标公司(桂林慧联科技有限公司)高出了1分,我司一共比中标公司(桂林慧联科技有限公司)高出了11.23分,而演示分又是所有的竞标供应商全不能得分的情况下,为什么桂林慧联科技有限公司能够高价中标。我司要求重审竞标文件,如果在评标过程中有不合理的评标行为。
二、经审查
1、经审查桂林慧联科技有限公司和钦州市鑫诚信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价格都不符合小型和微型企业的认定,桂林慧联科技有限公司的价格分为42.23分,钦州市鑫诚信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价格分为50分。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提供的创凯中小企业证明材料为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出具的证明材料,而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为直属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事业单位,所以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第六章三款规定,不能给予投标报价扣除。
2、为核实各投标单位是否按演示大纲进行演示,我局组织人员查看了开标现场的监控录像,桂林创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桂林慧联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演示大纲全部演示完成,桂林市思奇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未提供设备进行演示、钦州市鑫诚信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没有按演示大纲演示完。不存在投诉人所说的演示分的评审与招标文件不相符的情况,各投标人的演示结果均有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签名。不存在投诉人所说的“参与该项目的所有竞标供应商没有自带显示器或电视机,无法完整演示以上功能,所有的竞标供应商的演示分为零分”情况。
3、桂林慧联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性能分为27分,其中基本分8分、货物性能分1.8分,演示分12分,实施方案和培训方案分5.2分。钦州市鑫诚信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技术性能分为12.66分,其中基本分8分、货物性能分1.46分,演示分0分,实施方案和培训方案分3.2分。经审查,不存在质疑人所说的技术性能分中的基本分、货物性能分及演示分的评审与招标文件不相符的情况。各投标人的演示结果均有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签名。不存在投诉人所说的“所有的竞标供应商演示分都为零分。”情况。
4、经审查投诉人所投产品生产厂家为深圳市创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该厂家的注册地为深圳市,不符合《招标采购促进广西工业产品产销对接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
5、关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提到“上诉人的投标代理人只在自己演示结果文件上的签字,没有在其他投标单位演示结果文件上签字”。各投标代理人在演示时,其他投标代理人没有在现场,并不知道其他代理人如何演示的,各投标代理人只需要对演示结果签字确认,不需要对其他人演示确认。各投标人的演示结果均有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签名。经审查桂林创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桂林慧联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演示大纲全部演示完成,桂林市思奇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未提供设备进行演示、钦州市鑫诚信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没有按演示大纲演示完。
6、关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指出:“在招标过程中,部分评委讨论、言谈明显存在排斥上诉人中标的嫌疑”。经过查看招标活动现场监控录像,评委在评标过程中有倾向性言谈,没有影响中标结果(评委在讨论时基本分、货物性能实施方案分和培训方案分、售后服务分、业绩信誉分、政策功能分已经评定)。
三、处理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对于评委在评标过程中的倾向性言谈,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对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和部分评委进行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资源县人民政府或桂林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资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资源县财政局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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