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广西德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春艳
地址:桂林市七星区朝阳路信息产业园D-12号地块桂林民华科技信息孵化基地二期F座4-03号办公、厂房
邮编:541004
委托代理人:盘玉
电话:13297735769
我公司于2020年05月12日收到你公司对资源县财政性投资项目预算、结算评审咨询服务采购(GLZC2020-G3-15017-GXKH)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已收悉。
为了保证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公司高度重视,经认真核实,现就质疑相关内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21页“4.单位业绩分”中:(1)考核期内承接财政或审计部门委托的评审或评审预算、结算项目。
事实依据:限定了财政或审计部门委托的评审或评审与预算、结算项目才算业绩,排斥了财政或审计部门以外的评审预算、结算项目业绩,指定财政或审计部门的业绩是属于特定行业的业绩。
法律依据:根据市{2018}2号文件《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内容第1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的,禁止设置。
质疑答复1:我公司针对该质疑事项已发布更正公告(一)。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第21页“4.单位业绩分”中:(1)考核期内承接财政或审计部门委托的评审或评审预算、结算项目(此项满分22分):送审造价在500(含)-1000万元的,每个项目得1分。
事实依据: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本项目中,送审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未作为评审加分项,具有排他性;虽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根据市{2018}2号文件《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内容第19点:以其他不合理要求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禁止设置。
质疑答复2:我公司针对该质疑事项已发布更正公告(一)。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第21页“4.单位业绩分”中:(2)2017年1月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合同期限为类似2016-2018年为有效计分项、同地方部门不同年度入围可累计加分)入围财政评审部门或审计部门的业绩(以中标通知书或与当地财政或审计部门签订的合同为准,提供原件核查,否则不予计分),6个以上(不含6个)得2分,每增加1个加1分。本项满分8分。(3)接受财政部门的评审项目中有设备采购项目的每个得1分;(以与当地财政或审计部门签订的审定表(审定表须经建设单位和财政或审计部门盖章认可)或审定报告复印件为准。提供原件核查,否则不予计分)。本项满分2分。
事实依据: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桂林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市财规【2019】1号)第七条:对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供应商书面承诺,信用记录查询机社会监督等方式查验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禁止要求供应商提供证照原件。
质疑答复3:入围业绩是能直接反应潜在投标人的综合能力,对于采购人考察潜在投标人最直接的方法,因为非常重要,所以需要直接原件查验,且入围业绩原件非证照原件,并未禁止要求。提供原件核查,是对投标人相关业绩材料的加分条件。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第21页“4.单位业绩分”中:(3)接受财政部门的评审项目中有设备采购项目的每个得1分。
事实依据: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设备采购项目属于货物类别,不属于建设项目。
法律依据:根据市{2018}2号文件《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内容第16点:设定与本项目不相适应的业绩要求的,禁止设置。
质疑答复4: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明确提出涉及了政府货物采购项目,采购人有设备采购询价这一项的业务需求,所以设置此货物设备采购业绩的加分。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的相关规定,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广西凯慧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