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当事人:唐艳明(资源县诚帝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50329MA5N6DNM1D
住所(住址):资源县城北益嘉国际商业广场一二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唐艳明
2022年9月21日,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唐艳明(资源县诚帝超市)开展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检了当事人经营的红豆家纺梦花优质梳网棉胎一床,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做检验。由该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F22-001201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所经营的棉胎检验报告结果显示检出纱头,属纤维制品下脚及其再加工纤维。综合判定:该产品按照GB18383-2007技术要求,不符合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要求。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我局遂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21日到货4床型号为1.5米的红豆家纺梦花优质梳网棉胎,进价为60元/床,销售价为120元/床。2022年9月21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李瑞龙、邹芳到达资源县诚帝超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在该店工作人员肖琼的陪同下进行监督抽检,抽取了1床肇庆三九六六被服有限公司生产的梦花优质梳网棉胎。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F22-001201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唐艳明(资源县诚帝超市)销售的棉胎检验结果为检出纱头,属纤维制品下脚及其再加工纤维。综合判定:该产品按照GB18383-2007技术要求,不符合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要求。我局在2022年10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F22-001201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接到检验报告后,表示认可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并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委托代理人代理书一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说明由委托代理人配合处理该案件。
证据二、对当事人唐艳明的委托代理人肖琼做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内容为陈述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以及涉案棉胎的销售去向等情况。
证据三、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F22-001201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棉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送达检验报告时做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一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我局依法监督抽检及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本案调查时均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执法证件,且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并在以上证据上签字确认。
当事人唐艳明(资源县诚帝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5倍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200元(大写壹仟贰佰元整)。
请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资源县农村商业银行城北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单位:资源县财政局,账号:358612010100004063)。携带缴款单到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取罚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资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资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3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