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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资源县兴盛液化气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50329MA5MBPW83L
住所(住址):资源县中峰镇车田湾村下文冲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善荣
2022年10月8日,我局接到举报件,举报资源县兴盛液化气站故意违法充装销售液化石油气。2022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举报情况进行了初步核查,资源县兴盛液化气站于2022年10月4日从广西传来特种设备有限公司购进焊接气瓶583只(产品编号:069227541528-069227542392、069227524274),广西传来特种设备有限公司未随焊接气瓶交付监督检验报告。资源县兴盛液化气站当日就对这批气瓶进行了充装。2022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该批气瓶已经充装销售完毕,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对资源县兴盛液化气站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资市)监特令〔2022〕第04号},责令该站立即停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进行充装,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资源县兴盛液化气站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2022年10月8日,我局对资源县兴盛液化气站涉嫌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通过对现场核查取证及对资源县兴盛液化气站法定代表人王善荣询问调查,查明资源县兴盛液化气站存在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事实。
资源县兴盛液化气站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资源县兴盛液化气站《营业执照》、《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王善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王善荣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有合法经营资质。
2、《现场检查记录》两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资市)监特令〔2022〕第04号}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8日、2022年10月10日对资源县兴盛液化气站进行执法检查该单位的现场情况和对该单位采取的措施。
3、2022年10月8日现场检查照片两张,证明执法人员对资源县兴盛液化气站现场检查时的相关情况。
4、对资源县兴盛液化气站法定代表人王善荣《询问笔录》二份,证明该资源县兴盛液化气站存在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事实,该单位采取的措施及对错误的认识情况。
5、广西传来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资源县兴盛液化气站采购的焊接气瓶是从正规厂家采购。
6、出库日期为2022年10月3日的《出库单》复印件,批号069227540000-0692275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气瓶制造日期2022年10月3日,产品批号069227540-1,报告出具日期2022年10月9日的《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气瓶)》报告一份,证明该单位采购钢瓶数量,钢瓶经过出厂检验,监检证明出具的日期。
7、《资源县兴盛液化气站关于召回部分气瓶的公告》、《资源县兴盛液化气站整改报告》各一份,证明该单位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及整改结果。
8、《资源县兴盛液化气站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证明该单位已按规定对编号069227541528-069227542392、069227524274的气瓶进行了登记建档。
本案调查时均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执法证件,且资源县兴盛液化气站法人王善荣在场,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并在《现场检查记录》、《询问调查笔录》等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以上证据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实资源县兴盛液化气站存在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违法事实成立。
2022年10月20日本案调查终结,整个程序均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资源县兴盛液化气站于2022年10月9日企业提供《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气瓶)》报告,并第一时间向我局提交了特种设备备案登记材料,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截至2022年10月9日提供《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气瓶)》报告前未收到安全事故报告。当前受疫情影响,经济下行,企业运营成本增加且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情节轻微,本着处罚教育相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对资源县兴盛液化气站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资源县兴盛液化气站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20日,我局向资源县兴盛液化气站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资市监罚告字〔2022〕69号),资源县兴盛液化气站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100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资源农村商业银行城北支行(收款单位:资源县财政局,账号:358612010100004063)。携带缴款单到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取罚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资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资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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