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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资市监罚〔2022〕37号)

2022-06-30 11:35     来源: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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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资源县发艺轩理发店(易建有)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50329MA5MHQKY54

住所(住址):资源县资源中学旁丹霞世纪城12-10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易建有

2022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李桂英、周玲陪同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科执法人员卢志会至资源县发艺轩理发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该店正常营业,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对该店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对店面处货架有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具体信息如下:名称:小四郎染发膏,净含量:500ml×2,生产商:广州市白云区小四郎化妆品厂,厂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村良田中路自编172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464,标示色号:7.2,SP:2018.06.29,UP:2020.06.28共四盒;标示色号:9.11,SP:2018.09.06,UP:2020.09.05共一盒;标示色号:9.11,SP:2018.06.29,UP:2020.06.28共一盒;标示色号:4.6紫色,SP:2018.01.15,UP:2021.01.14共一盒,标示色号:2.0Natuyal black,SP:2019.04.28,UP:2021.04.27共一盒,以上化妆品均超过限期使用期限,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情,特报请我局分管领导批准,2022年6月7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4月29日注册了营业执照,经营者名称:资源县发艺轩理发店,经营者:易建有,经营场所:资源县资源中学丹霞世纪城12-105号商铺,经营范围:理发服务。该五批次被扣押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信息如下:名称:小四郎染发膏,净含量:500ml×2,生产商:广州市白云区小四郎化妆品厂,厂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村良田中路自编172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464,标示色号:7.2,SP:2018.06.29,UP:2020.06.28共四盒;标示色号:9.11,SP:2018.09.06,UP:2020.09.05共一盒;标示色号:9.11,SP:2018.06.29,UP:2020.06.28共一盒;标示色号:4.6紫色,SP:2018.01.15,UP:2021.01.14共一盒,标示色号:2.0Natuyal black,SP:2019.04.28,UP:2021.04.27共一盒,以上化妆品均超过限期使用期限。超过使用期限后未销售和使用,无违法所得。

本案调查时均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执法证件,且有当事人在场,并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2022年6月10日本案调查终结,整个程序均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三: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7日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所作的《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四:《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资市监妆〔2022〕01号)及《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文书编号:资市监妆扣

〔2022〕01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的涉案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情况。                            

证据五: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具体情况。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事实都具有关联性,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均已查证属实,符合证据要求,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的违法事实成立。

当事人资源县发艺轩理发店(易建有)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经营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由于当事人该五批次被扣押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在超过使用期限后未销售和使用,无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涉案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小,经营者提供申请减轻处罚报告,情况属实,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同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的通知的十二条“(一)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或者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五十四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0.1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二)符合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当事人于2022年6月15日向我局提供《申请减轻处罚报告》,情况属实。于2022年6月22日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小四郎染发膏,净含量:500ml×2,生产商:广州市白云区小四郎化妆品厂,厂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村良田中路自编172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464,标示色号:7.2,SP:2018.06.29,UP:2020.06.28共四盒;标示色号:9.11、SP:2018.09.06,UP:2020.09.05共一盒;标示色号:9.11,SP:2018.06.29,UP:2020.06.28共一盒;标示色号:4.6紫色,SP:2018.01.15,UP:2021.01.14共一盒,标示色号:2.0Natuyal black,SP:2019.04.28,UP:2021.04.27共一盒,以上化妆品均超过使用期限。

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以上罚款金额共计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请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资源农村商业银行城北支行(收款单位:资源县财政局,账号:358612010100004063)。携带缴款单到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取罚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资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资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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